首页> 中文学位 >毕某等诉陈某等小说侵权案评析
【6h】

毕某等诉陈某等小说侵权案评析

代理获取

目录

封面

声明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第1章 引 言

第2章 基本案情

2.1 案情介绍

2.2 裁判结果及理由

第3章 本案的争议焦点

3.1 陈某版《推拿》出版发行是否构成对毕某涉案改编权的侵害

3.1.1 涉案行为构成改编权侵害

3.1.2 涉案行为未构成改编权侵害

3.2 陈某、B出版社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2.1 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2.2 涉案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3.3 陈某和B出版社承担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3.3.1 全额赔偿说

3.3.2 部分赔偿说

第4章 案件评析

4.1 陈某版《推拿》的出版发行构成对毕某涉案改编权的侵害

4.1.1 改编作品的内涵分析

4.1.2 改编作品权利行使在本案中的应用

4.2 陈某和B出版社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4.2.1 不正当竞争的内涵分析

4.2.2 陈某为不正当竞争的主体

4.2.3 涉案图书构成知名商品

4.2.4 陈某和B出版社的涉案行为构成混淆

4.2.5 陈某和B出版社的涉案行为缺少授权

4.3 一审判决陈某及B出版社承担的赔偿数额不适当

4.3.1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

4.3.2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展开▼

摘要

影视业蓬勃发展使得各种改编行为日益增加,也为原作者权利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毕某、A出版社诉陈某、B出版社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便是如此。各方当事人围绕改编权侵害的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判断以及赔偿数额的合理性进行激烈的争论。结合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和相关理论,对争议焦点可以作如下分析:首先,原告对被告是否构成改编权侵害问题。陈某仅具有把小说改编成电视剧剧本以及出版电视剧剧本的授权,不具有出版电视剧剧本小说的授权,原告侵害了被告著作权中的改编权。其次,原告是否构成对被告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原告和被告同在一个文化市场中活动,各主体均通过各自的行为来分享文化市场中产生的经济利益,各方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被告图书在未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与原告知名小说相同的名称,造成图书市场中消费者的混淆,且对原告图书市场造成挤压,使原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最后,被告赔偿数额的合理性问题。结合著作权损害赔偿以及不正当竞争相关原理,原告在明知未经原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出版和销售侵权小说,销售范围广、时间长、数量大。所以,在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的轻重、侵权的持续时间、侵权范围等要素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的5万元赔偿额过低,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判决赔偿权利人14万元的经济损失是合理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