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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智公司诉鸿元公司隐名出资合同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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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2 研究意义

第2章 案情简介及其判决

2.1 案件基本事实

2.2 裁判结果

2.2.1 一审裁判要点

2.2.2 二审裁判要点

第3章 争议焦点

3.1 博智公司与鸿元公司所签《委托投资及托管协议》是否有效

3.2 博智公司与鸿元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代持新华人寿股份关系

3.3 本案所涉股权在转让给德仁公司之前应归谁享有

3.4 博智公司是否有权请求变更《股份及权益转让协议》并撤销《交易价款支付协议》

3.5 鸿元公司分得的股份转让款是否应当归还给博智公司

第4章 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评析

4.1 博智公司与鸿元公司所签《委托投资及托管协议》是否有效

4.1.1 有关“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认定

4.1.2 本案中的外商投资限制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4.1.3 本案《委托投资及托管协议》、《协议书》有效的认定

4.2 博智公司与鸿元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代持新华人寿股份关系

4.2.1 股权代持的概念及特征

4.2.2 本案博智公司与鸿元公司之间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

4.3 本案所涉股权在转让给德仁公司之前应归谁享有

4.3.1 股权归属判断的依据

4.3.2 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的股权归属是否有效

4.3.3 名义股东鸿元公司享有股东资格及涉案股权的评析

4.4 博智公司是否有权请求变更《股份及权益转让协议》并撤销《交易价款支付协议》

4.4.1 《合同法》有关胁迫的认定条件

4.4.2 本案博智公司是否享有撤销权的评析

4.5 鸿元公司分得的股份转让款是否应当归还给博智公司

4.5.1 博智公司是否可以不当得利要求鸿元公司返还7.02亿元

4.5.2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4.5.3 7.02亿股份转让款是否属于股权中的投资权益

4.5.4 鸿元公司获取7.02亿元股份转让款不属于不当得利的评析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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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隐名出资已经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企业组织中广泛存在,而因隐名出资而引发的各类纠纷也日益增多。因其牵涉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公司以及实际出资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实践中容易产生隐名出资合同纠纷、股权权益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目前,我国法律中关于隐名出资仅有《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两个司法解释稍有涉及,对于审判实践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并没有系统明确的规定,也无法得出统一的裁判规则。因此,从司法实务的角度而言,对隐名出资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仍有必要。
  博智公司诉鸿元公司隐名出资合同纠纷案件中,从博智公司与鸿元公司签订《委托投资与托管协议》,再到博智公司、鸿元公司与第三人德仁公司签订转让涉案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中间涉及了包括《委托投资与托管协议》是否有效、双方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以及是否能根据委托投资协议的约定判断股权的归属、名义股东鸿元公司取得巨额股权转让款项,博智公司是否能以受胁迫同意相关付款条款而要求撤销、鸿元公司取得该股权转让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等在内的五个案件争议焦点。通过对逐个争议焦点的理论基础、法理学说以及相关法条的分析得出,首先,隐名出资行为不仅受到合同法也同样受公司法的规制。双方签订的《委托投资与托管协议》按照合同法规定确属有效,但当中关于股权归属的约定只能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在双方内部产生效力,在外部关系上,仍须按照公司法关于股权归属的规定来判断,其应属于名义股东享有;其次,因博智公司属于非行权式隐名股东,无法确认其股东资格,因此在其与名义股东的关系以及对外转让股份上都处于被动地位,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其受到胁迫;最后,因表面上的显失公平,延伸分析不当得利的构成,认定鸿元公司获得巨额款项并不构成不当得利。通过全文的分析得出现行法律对于实际出资人投资权益的保护、法律地位的认定都还不够清晰完善,也揭示出以隐名出资方式投资所带来的额外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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