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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阁服务有限公司等诉安信信托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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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第2章 案情介绍

2.1 案情介绍

2.2 法院判决

2.2.1 一审判决要旨

2.2.2 二审判决要旨

第3章 争议焦点

3.1 原被告签订的信托合同是否有效

3.2 安信信托在履行信托合同过程中是否有过错

3.3 信托合同对张某某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4章 案件评析

4.1 信托合同的效力

4.1.1 从法律规定上看

4.1.2 从社会影响上看

4.2 安信信托在履行信托合同过程中是否有过错

4.3 信托合同对张某某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4.4 法律关系的分析

4.4.1 基本法律结构分析

4.4.2 银信产品合作的法律关系

4.5 投资人在银信产品合作中面临的风险

4.5.1 银信产品合作的破产风险

4.5.2 银信合作产品结构单一

4.5.3 信托行业在银信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

4.5.4 银信合作中的系统风险

4.5.5 信息披露不完全

4.6 在银信产品合作中关于风险防范的几点思考

4.6.1 司法实践对被动管理型业务的认识

4.6.2 银信合作中的注意事项

4.6.3 银信合作中建立风险隔离措施

4.6.4 银信产品合作的风险信息披露规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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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法两规”的出台,信托的功能定位得到明确,这也意味着我国金融体系中,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的四大支柱初步形成了相互抗衡的局面,资金信托业务增长势头强劲,其业务开展中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与银行合作,从实践来看比较成功,银信合作已成为信托业务发展和银行业争取高端客户、发展延伸业务的互利平台,但实际操作中银信合作存在诸多不合法合规之处,因此导致很多纠纷的产生。本案东阁服务有限公司等诉安信信托纠纷案就是典型的银信合作纠纷案件。
  本案事实是,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威廉企业策划设计有限公司将2笔4000万元资金分别交付给安信信托公司,用于向新陵公路建设项目公司贷款。张某某将1000万元资金交付安信信托公司,用于购买河南新陵公路建设项目公司股权。但贷款到期后,河南新陵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并未按期还款,股权回购方也未能溢价回购股权。本案争议焦点是:第一,三原告与安信信托签订的《河南新陵公路贷款资金信托合同》、《设立信托确认书》以及《资金信托合同》是否有效;第二、安信信托在履行信托合同过程中是否有过错;第三、张某某是否受信托合同约束。就本案争议焦点,首先,本文认为所涉信托合同均为有效,依照《合同法》、《信托法》的相关规定,所涉信托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且从合同结构和社会影响上看,信托合同都应该认定为有效合同。其次,本文认为安信信托不存在过错。光大银行为账户实际控制人挪用了信托资金而导致项目失败,从而确定安信信托在信托合同中不存在过错。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确定光大银行太原分行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张某某不予追认,故不受信托合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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