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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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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综述

1.2.2 国外研究综述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第2章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界定

2.1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内涵

2.1.1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含义

2.1.2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性质

2.1.3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特征

2.2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

2.2.1 共同构成要件

2.2.2 特殊构成要件

2.3 并存的债务承担与相似制度的区别

2.3.1 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免责的债务承担

2.3.2 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

2.3.3 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

第3章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3.1 对债权人的效力

3.1.1 债权人对债务承担人的债权请求权

3.1.2 禁止双重受偿

3.2 对债务人的效力

3.2.1 债务人与债务承担人之间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

3.2.2 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3.3 对债务承担人的效力

3.3.1 债务承担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3.3.2 债务承担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4 对从权利、从债务的效力

第4章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司法适用

4.1 司法适用的现状

4.2 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4.2.1 并存的债务承担认定混乱

4.2.2 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4.3 司法适用的建议

4.3.1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认定方法

4.3.2 立法漏洞的补充方法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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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代市场经济时代,债权、债务等无形的财产已经成为市场交易的重要对象。传统的债权债务形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一些新的交易方式应运而生。并存的债务承担就是其中一例。然而在理论界,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性质、效力等都存有争议。同时,我国法律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怎样认定并存的债务承担和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可见,构建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和适用规则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在对并存的债务承担进行界定时,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将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允诺加入债务视为一种新的产生方式。目前,由于我国并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因此不应该将并存的债务承担视为一种准物权行为,而应该在债法、合同法的领域内理解其性质。其次,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突破了传统的债之表现形式,第三人加入而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其涉及到了三方当事人,故在明确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时应该合理衡量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后,在司法适用上,由于法律并没有对并存的债务承担作出规定,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该在排除相类似制度的基础上,并结合其构成要件以及客观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同时,法院应该根据法理以及通过发布指导性和参考性案例来弥补立法漏洞,以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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