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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黄某违约解除与谢某的租赁合同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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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章绪论

1 .1写作背景及意义

1 .2文献综述

1 .3基本架构

第2章案情简介及判决理由

2 .1案情简介

2.2 判决及理由

2 .3争点归纳

2.3 .1涉案房屋纳入改造范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2.3 .2涉案房屋纳入改造范围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2.3 .3黄某作为违约方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第 3章案例争议点法理分析

3 .1涉案房屋纳入改造范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3.1 .1不可抗力构成要件分析

3.1 .2涉案房屋纳入改造范围不属于不可抗力

3 .2涉案房屋纳入改造范围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3.2 . 1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辨析

3.2 .2涉案房屋纳入改造范围属于商业风险

3.3黄某作为违约方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3.3 .1违约方不能单方解除合同观点分析

3.3 . 2违约方单方解除合同具有合理性

3 .3 .3黄某作为违约方能够单方解除合同

第4章本案引发的法理思考

4 .1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不能成为一般规则

4 .2明确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构成要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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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双方当事人对于其作出的承诺应当自觉遵守,但是房屋租赁合同往往签订的期限都较长,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歩伐的加快,客观环境变化提速,经常会出现一些阻碍合同继续履行的客观因素。此种情形下,如果仍然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对其中一方的利益带来巨大的损害,面临损害的当事人往往选择不履行合同,违约方是否能够解除合同,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争论不一。本案房屋承租方黄某因为客观环境的变化,主张解除合同,先后提出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和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两个理由。案件表明,涉案房屋纳入改造范围,黄某对此具有可预见性,既不可归因于+可抗力情形,也不可归因于情势变更情形,属于典型的商业风险。黄某作为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T从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公平原则以及个案正义三个角度全面衡量,仅赋予守约方合同解除权是不当的,赋予作为违约方的黄某合同解除权具有合理性。当然,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不能成为一般规则而只能在特定条件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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