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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希格尔公司诉鸿志广告传播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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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第1章 绪论

1.1 写作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主要研究内容

第2章 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2.1 案情简介

2.2 审判过程及法院判决

2.3 案例争议焦点归纳

2.3.1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2.3.2 定作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2.3.3 承揽人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责任承担

第3章 案例争议焦点法律分析

3.1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3.1.1 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认定

3.1.2 鸿志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

3.2 定作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3.2.1 定作人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分析

3.2.2 希格尔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3.3 承揽人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责任承担

3.3.1 承揽人责任的承担方式

3.3.2 承揽人责任形式的顺位

第4章 解决承揽合同纠纷的法律思考

4.1 对本案例的回应

4.2 明确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认定标准

4.3 明确定作人的质量异议期限

4.4 明确承揽人的责任形式顺位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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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承揽合同的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关于承揽合同的核心——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这一问题发生争议与诉讼的案件数量呈井喷式的增长。我国《合同法》第262条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形式的规定均过于粗略,未能有效发挥应有功能,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性。
  在武汉希格尔公司诉鸿志广告传播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鸿志公司承揽了原告希格尔公司的广告牌建设,建设完毕后广告牌被大风损毁,造成定作人希格尔公司的经济损失。一审认定承揽人鸿志公司所交付的广告牌不符合质量要求,即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鸿志公司承担部分责任。二审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广告牌的设计、制作缺陷,定作人希格尔公司承担主要法律责任,承揽人建造的广告牌不符合国家、行业标注,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同一案件,两审中的判决依据、结果都不尽相同,由此可见《合同法》第262条的粗疏。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第一,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第二,定作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第三,承揽人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责任承担。
  文中首先对三个争议焦点予以归纳,然后逐一剖析。首先,对于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存在时点应以在工作完成时或交付时存在。其次,对于定作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取决于定作人在异议期间未尽到检验、通知义务或者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与定作人有关;最后,在承揽人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承担责任的五种形式及其顺位进行了分析,并认为修理、重做应处于优先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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