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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央视公司诉世纪龙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评析

         

摘要

以"定时播放"方式在网络传播的体育赛事节目,在独创性上尚未达到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所要求的高度,应当作为录音录像制品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畴。对于提供点对点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根据其是否为内容提供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来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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