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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视制造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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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概述

(一)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界定

(二)版权间接侵权责任与直接侵权责任的划分

(三)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起源

二、国外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发展的考察

(一)“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

(二)引诱侵权规则

三、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在“优朋普乐诉TCL案”中适用的探讨

(一)TCL公司在本案中的法律定位

(二)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适用探讨

四、我国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的分析

(一)我国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五、我国互联网电视制造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立法构建

(一)互联网电视制造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完善我国互联网电视制造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立法路径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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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介绍“优朋普乐诉TCL案”的案情,探讨有关互联网电视制造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问题。论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概述,首先界定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概念,然后详尽分析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起源,阐述版权法领域中间接侵权责任与直接侵权责任之间的差异,并引出我国目前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以共同侵权理论解决与版权有关的间接侵权案件的问题。
  第二部分国外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发展的考察,特别是美国通过对索尼案和Grokster案等司法案件的审理,形成了成熟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和引诱侵权规则,在版权法领域内丰富了间接侵权责任制度。
  第三部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理论在“优朋普乐诉 TCL案”中适用的探讨,分析了在“优朋普乐诉 TCL案”中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理论的具体适用问题,结合我国法院对该案已经作出的判决,笔者提出了自己的法律适用意见。本文认为 TCL公司并不具有教唆引诱侵权的意图,故引诱侵权规则不适用于本案,而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中的帮助侵权规则可适用于本案侵权责任的认定,并且排除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的适用而不能免责。
  第四部分我国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立法现状的分析,首先梳理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版权间接侵权制度的立法规定,进而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本文认为我国的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立法层级偏低,缺乏系统化,而且还存在立法上的空白,间接侵权责任与共同侵权责任的关系有待厘清。
  第五部分我国互联网电视制造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立法构建,首先阐述了认定我国互联网电视制造商的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应当遵循的原则,然后结合上文中分析的我国版权间接侵权制度的立法规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笔者对我国互联网电视制造商的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认为我国版权法中应当将间接侵权责任从共同侵权理论中分离出来,建立以主观过错为基础的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一般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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