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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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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定性上的分歧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之解释论的观点及局限性

(一)解释论的主要观点

(二)对解释论观点的评价

1.限制行为说、诉讼阶段说和证据类型说

2.行为说与诉讼类型说

(三)解释论的局限性

1.完善的诉讼类型说

2.解释论的局限性

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之立法论的观点及完善性

(一)立法论的主要观点

(二)对立法论观点的评价

(三)立法论的完善性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若干构成要素的司法认定

(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1.对“帮助”的理解

2.对“毁灭”的理解

3.对“伪造”的理解

4.对“证据”的理解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主体的认定

1.当事人能否成为本罪主体

2.当事人能否成为本罪的教唆犯

3.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处理

(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1.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态

2.行为人的主观犯罪目的

五、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 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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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定性问题在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着分歧,突出表现在刑事诉讼中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定性问题。有学者主张构成包庇罪,有学者认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同类行为分别定性为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两种判例。因此,有必要通过系统梳理和论证,探讨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定性问题,以期获得合理解决方案。笔者认为,产生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不严密,导致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处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时矛盾凸显、难以兼顾,尽管可以从解释论的角度尽量避免冲突,但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因此,最终的合理解决方案在于立法的完善。同时,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有一些构成要素的司法认定存在一定的分歧,所以,需要予以探讨解决。
  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在内容上包括两个方面,其中前三部分着眼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定性问题的合理解决,第四部分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若干构成要素的司法认定。前两部分分别为:司法实务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定性分歧、理论界关于此问题定性的解释论学说及对于解释论各学说的评介,重点从解释论的角度论证并寻找合理定性解决方案。第三部分综合分析了立法论的完善性所在进而得出结论:修改并完善刑法关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规定是最佳的解决方案。文章第四部分则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一些存在争议的构成要素进行了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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