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罪帮助犯的认定

摘要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别于盗窃、诈骗等传统自然犯,其往往涉及众多参与者,呈现出一定的集团性和有组织性.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是我国当前日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表现.面对非单一参与人数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共同犯罪理论为扩大刑罚范围提供了依据,其中,帮助犯的处罚根据也是由共同犯罪理论推导而来.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复数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官目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例如,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往往是由公司有组织的进行,不仅涉及销售公司的老板,受雇于老板的一般销售员工也参与其中,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的参与者,应如何作出司法认定?刑事处罚的打击范围能否将这些参与者全部覆盖?存在较大争议.虽然刑事政策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要求加大打击力度,但刑法本身应秉持其谦抑性原则,至少在犯罪认定的问题上应谦抑谨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毕竟不同于传统的自然犯,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又属于最轻的犯罪类型,在认定帮助犯时也应审慎界定.rn 本文将借助共犯理论探讨界定帮助犯的范围,并据此讨论侵犯知识产权罪帮助犯的认定方法.所谓帮助犯,是指为正犯犯罪提供方便的人。帮助犯的范围可以通过以下两方面来界定:第一,帮助犯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物理意义上的外形因果关系。第二,帮助犯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心理意义上的内在因果关系,当不存在物理性因果关系时,至少应该存在心理性因果关系。排除认定帮助犯的两种情况:网络中立行为、受雇员工的日常工作行为。通过以上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罪帮助犯的认定首先,考察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物理性因果关系,即帮助行为是否对实行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其次,在肯定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至少存在上述一种因果关系后,考察帮助行为人的工作性质,如果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排除网络中立行为成立帮助犯,如果是企业员工,应排除从事日常工作行为的受雇员工成立帮助犯。最后,结合帮助犯的相关情节、共同犯罪后果以及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帮助犯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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