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以S县L村一起纠纷为例
【6h】

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以S县L村一起纠纷为例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华中师范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第一部分引言

一、研究缘起

二、纠纷研究的现状

三、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四、核心概念

第二部分L村及纠纷的主体

一、村落空间与概况

二、村民H

三、村干部陈某

第三部分纠纷的过程——事件

一、纠纷的缘起

二、纠纷的事实

三、纠纷调解的场域

四、纠纷调解的结果

第四部分对纠纷主体和调解主体的解读

一、纠纷的主体——村民H的解读

二、对纠纷的主体——村干部陈某的解读。

三、村干部的角色与合法性建构:对村支书、村主任行为的解读

四、国家何在?对纠纷调解中国家的解读

第五部分路径延伸:进一步的分析与讨论

一、地方性知识与普遍主义:无需法律的秩序

二、乡村社会纠纷解决的社会基础:村庄社会关联

三、有效性与村庄治理的合法性基础

四、国家与村落社会的分割

第六部分结语

参考文献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后记

展开▼

摘要

乡村研究是一个宏大的研究领域,也是众多关心中国命运、前途的学人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反思的一个领域。本文通过纠纷的视角介入乡村研究,揭示特定类型区域的乡村和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通过对L村一起纠纷的过程——事件的展现,分析纠纷的主体和调解的主体各自的认知和行为逻辑,使得L村及其所代表的区域类型得以展现:地方性知识的丰富与普遍主义的指导是并存的,而非无须法律的秩序;低度社会关联村庄对于村庄事务的解决有决定性影响;村庄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可以通过治理的有效性补足;国家依据“合算”原则通过村干部与农民发生实践形态。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