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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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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利益平衡论:著作权法的理论基础

二、失衡与嬗变:网络技术对传统利益平衡机制的冲击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兴起

三、私权之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制度构建

四、公益之平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限制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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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给传统的著作权法带来了冲击,如何构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课题,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其核心问题之一。我国虽然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却远未臻完满,立法上存在诸多空白与遗漏;同时,我国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研究仍显不足。因此,对该制度进行研究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基于此,本文拟就该问题进行研究,论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利益平衡论:著作权法的理论基础”。在该部分,笔者指出:在知识产权法的演变史中,利益平衡始终是其发展的主旋律,利益平衡理论也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无论是从法哲学的视角还是经济学的视角对利益平衡进行分析,都可以论证其之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考证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史,可以发现著作权法的理念与利益平衡具有相当的契合度,传统著作权法在赋予创作者以专有权的同时,通过法定期限的限制、专有领域与私有领域的划分、合理使用的设置和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等具体的制度设计,在私权保护与公益平衡之间构建起利益平衡机制。第二部分为“失衡与嬗变:网络技术对传统利益平衡机制的冲击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兴起”。该部分主要是通过分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各群体的利益状态,指出传统著作权法的适用导致利益失衡的出现,原有的利益平衡机制已或多或少被打破。为此,必须对著作权制度作相应的调整,以矫正利益平衡机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产生即是其中的内容之一;此外,还简单地论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沿革及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现状。第三部分为“私权之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制度构建”。在该部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模式、性质、主体和内容进行了研究。笔者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包含复制、发行、展示展览、表演播放等多种使用方式的复合性权利;我国在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时,不应当仅仅限定于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赋予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作品的网络传播者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对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予以控制之上,赋予权利人广泛的复制权和对权利人对其作品设置的技术措施给予保护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要求与体现。 第四部分为“公益之平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限制”。在该部分,笔者指出著作权法在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保护的同时,还必须注重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对此,我国立法应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法定许可制度应有条件地适用于网络环境之中,同时立法还应对技术措施给社会公众利益造成的妨碍予以规制,从而实现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制度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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