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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民事判决书中模糊限制语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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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模糊限制语的研究已经从逻辑学、语义学、话语分析、语用学转向了语篇及语体的研究。然而,作为重要的司法语体之一,民事判决书中模糊限制语的使用尚是一个研究得较少的领域。基于两个自建语料库,本文对比研究了英国民事判决书和中国民事判决书对模糊限制语的使用。模糊限制语的概念最早由Lakoff提出,他指出,“模糊限制语就是使事物变得模模糊糊的词语”(Lakoff,1972)。本文中,模糊限制语是一个涵盖性术语,既指对命题内容的不确定,减少对命题的确定性和增加作者与命题间距离的词语或词组,也指强调作者对命题态度,增加作者对命题的确定性的词语或词组。
  Hyland(1998)将模糊限制语分为四类:表示推测意义的情态助动词,认知动词,认知形容词、副词和名词,非词汇模糊限制语。以Hyland(1998)对模糊限制语的分类为基础,本文力图通过语料库语言学的建库方法,研究英国法官撰写的英语民事判决书及中国法官撰写的汉语民事判决书使用模糊限制语的整体数量、频率及类型分布,探索模糊限制语在民事判决书中的使用特点及其在两个语料库中使用情况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及原因。中国民事判决书的语料来自中国法院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两个国内司法界权威性网站,英国民事判决书的语料则来自英国皇家高等法院官网,两个语料库均由12篇民事判决书构成。本文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并运用Wordsmith5.0工具辅助数据分析。
  研究结果显示两个语料库在模糊限制语的使用方面有相同点,但两者在模糊限制语的整体数量、频率和分布方面也有很多不同。总体来说,汉语民事判决书中模糊限制语的使用频率比英文民事判决书中要低,其分布也有很多不同。英国语料库中,情态动词的运用频率要远远高出汉语语料库。在非词汇性模糊限制语中,中国法官在使用固定短语和固定句型时分布相对均匀而英国法官则更倾向于使用固定句型。两国法官都显示出对副词性和形容词性模糊限制语的偏爱,而两个语料库中出现频率最低的均是名词性模糊限制语。同时,本文从语言因素和社会文化两个角度分析了模糊限制语在两个语料库中使用情况差异的形成原因。本文认为,在民事判决书中合理运用模糊限制语有助于彰显司法公平,提高司法透明,推进中国的司法改革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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