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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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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一、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基础理论

(一)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立法目的

(二)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性质

(三)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正当性分析

二、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域外立法考察

(一)国际公约中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相关条款

(二)代表国家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立法考察

三、我国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

(二)适用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条件不清

(三)“制作”所包含的行为不明

(四)作者声明制度的不足

(五)报酬支付制度不完善

四、完善我国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适用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条件

(二)确定“制作”所包含的行为

(三)删除作者声明制度

(四)完善报酬支付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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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著作权法中,如何协调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而达到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成为著作权制度的重要功能。一方面,著作权法通过赋予著作权人合法的垄断来保障私人利益以鼓励创作,另一方面,过多的垄断可能会影响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当法律制度设计既能够鼓励创作,又可以促进传播,则经济、社会效益才可能达到最大化。著作权法定许可作为著作权限制制度的重要构成,其本身就是一种利益平衡的工具,而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是其中的重要构成部分。通过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录音许可权进行限制,防止市场垄断的发生,简化作品授权使用方式,促进作品的传播,同时亦给予著作权人经济补偿,以维持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是建立在对发达国家成熟立法的参考之上设立的,从1991年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至今在数次著作权法修订中几经调整,但仍旧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当下在多网融合为作品的传播提供了更广泛市场的现状下,制作录音作品所涉及利益剧增且相关利益主体愈发多样化,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制度安排受到各界更广泛的关注。本文拟从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本质出发,对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分歧进行分析,并参考相关国际公约和发达国家成熟立法,结合我国市场实际情况,提供完善相关规则的具体建议。
  本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基础理论。首先,从对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起源及发展的分析中,阐明了其立法目的是为预防市场垄断的发生,从而降低唱片价格,增加市场活力,促进音乐作品的传播,增加社会文化总量。然后,分析了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性质,对主要的几种学说进行了评价。最后,从法理学以及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了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正当性。
  第二部分,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域外立法考察。通过对《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以及美国《版权法》、德国《著作权法》的相关立法考察,为完善我国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提供参考。
  第三部分,我国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从我国制作录音法定许可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入手,指出我国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不足包括:使用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条件不清,制作的方法以及制作之后是否可以复制和发行不明,作者声明制度的不足,报酬支付制度不完善。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建议。根据我国音乐市场的现状,参考发达国家成熟立法,结合文章前三部分的分析,针对我国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修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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