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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中期征漕对地方财政影响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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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绪论

一、选题缘由与意义

二、学术史回顾

(一)征漕与清代财政

(二)征漕与清代地方秩序

三、文章结构

四、研究方法与资料说明

第一章 清前期征漕制度的承袭与损益

第一节 明代的征漕制度

一、明代漕运方式的变化与影响

二、明代漕额

三、粮长制演变与明代地方征漕之变动

第二节 清前期征漕制度的内容

一、漕额分配

二、征漕各机构

三、征漕原则

第三节 清前期征漕与地方财政

一、漕赋在清代地方财政中的名目

二、统征分解

三、地方经费问题

第二章 清前期的征漕政策与地方落实

第一节 官收官兑

一、均役为主:“官收官兑”在江苏

二、打击包揽群体:“官收官兑”在浙江

第二节 雍乾时征漕改革:以漕耗归公为中心

一、厘定漕费征收与分配

二、肃清浮收之弊

第三节 民折官办

一、“民折官办”起始:康熙朝河南漕粮征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二、乾隆时南方漕粮的“民折官办”

第三章 清中期的经济与政治危机

第一节 十八世纪经济繁荣的长期影响

一、物价长期上涨

二、人口压力

第二节 “道光萧条”的冲击

一、农商萧条

二、银贵钱贱

三、漕赋短亏

第三节 运河状况恶化

一、治黄之策的局限性

二、河臣之咎

第四节 地方财政的变化与政治风气的恶化

一、养廉银制度的失效

二、风气之变:官场商业化与奢侈之风

第四章 清中期征漕与地方财政

第一节 清中期各省漕弊的泛滥与加剧

第二节 清中期有漕州县的征漕收支状况——以浙江乌程县为例考察

一、统计说明与乌程县漕务概况

二、州县征漕收入

三、州县征漕支出

第三节 浮收不可去——清中期漕务陋规在州县财政中的重要性

一、浮收去向:弥补开支和分润官员

二、率由旧章:州县对于已有陋规的沿袭

三、州县官的盈亏

第五章 清中期的征漕政策之讨论与实际落实

第一节 嘉庆初年的恤丁之政

第二节 “八折收漕”始末

一、嘉庆中期的“八折收漕”

二、道光初年“八折收漕”的争论

第三节 清中期地方的完漕之策

一、长短价与加派小户

二、“例灾’’的出现与影响

三、向绅衿大户加征

第六章 清中期征漕加派与地方秩序

第一节 书差权重

一、“太阿倒持”的州县官

二、书差对地方的支配

第二节 士绅的包揽

结论

参考文献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科研成果等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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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漕粮被称为“天庾正供”,征漕则为清代地方重大事务。漕赋是一种特殊的田赋,征漕与田赋的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已有研究指出清前期能较好执行征漕任务,而到了清中期则弊端百出。本文认为征漕事务能够有效执行,取决于征漕制度切合实际。在征漕事务上,最关键的是地方办漕经费是否足用。若经费不足,则法不能行,自然生弊。当积弊难除,则法定制度渐成具文。同时积弊相沿,日渐成为事实上的制度。清前期的改革,能适度加增法定漕费,在制度上综核名实、消除积弊,取得较好的效果。进入清中期,问题和症结开始显现,特别是征漕费用膨胀,给漕务和地方财政均带来极大冲击。同时清中期的统治者囿于不加赋的理念,不愿提高法定漕费,不能弥补地方办漕经费的缺口。因未能有效对制度进行改革,故浮收勒折等漕弊日甚。清中期漕弊的普遍存在,也对地方秩序产生较大影响。
  清代征漕制度沿袭明制,无论是漕粮的额数、漕额的分配、征漕的机构还是征派的方式,均是在明代的基础上损益而来。清前期征漕制度的改革,是通过清初官收官兑、清前期民折官办和雍乾时漕耗归公等政策的落实来实现的。官收官兑和漕耗归公,主要内容是增加法定漕费,目的是弥补地方征漕费用上的缺口从而遏制漕弊。同时这两项政策的落实,都调整了地方的利益格局。民折官办是清代一项特殊的征漕政策,允许特定地方漕粮折银征收,反映了清初征漕制度所具有的变通性。因为征漕成本巨大,而法定办漕经费往往不敷开支,为完漕地方官常常需要额外加派,故极易滋生弊端。当地方法定经费充足时,征漕弊端较少。雍正时耗羡归公改革,建立了养廉银制度,在制度上保障了地方经费。这也是清前期征漕能够有效执行的重要原因。
  清中期,经济、环境、财政制度和社会风气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十八世纪的经济繁荣,导致了长期物价上涨,加剧了人口压力。十九世纪的“道光萧条”,则进一步对清王朝提出严峻的挑战。运河淤塞,使得修河转运之费大增。养廉银制度被破坏,陋规成为州县财政的重要来源。官员奢侈,不必要的糜费增多。在此背景下,州县征漕普遍浮收勒折。浮收勒折缘于州县办漕相关开支的增加。州县官依赖漕务浮勒来弥补开支和分润上官,漕务陋规不可或缺。在清中期,州县官首先要保证自己不受公务赔累。因此清中期的州县官,对于已有了漕务陋规,普遍是“率由旧章”的态度。
  鉴于漕弊愈演愈烈,嘉道时期朝廷也对征漕政策进行过多次讨论,然而最终都没有形成有效的政策。无论是嘉庆初年的“恤丁之政”,还是嘉道时期两次“八折收漕”的争论,都卡在调整征漕税率之上。嘉庆、道光二帝不愿承担加赋之名,最终都拒绝提高法定征漕税率。不提高法定征漕税率,地方办漕经费的缺口就无法在制度框架内解决,因此没有解决浮收勒折出现的根源。朝廷既然没有切实的政策指示,地方官员就以完漕免责为中心作为实际指导政策。在经济尚好时,长价浮勒小户是通常的完漕方式。在道光萧条之下,小户已经没有进一步搜刮的余地。地方官员为了通过考成,或打击生衿告漕以减少规费支出,或通过加征大户以弥补,或借助年年报灾来减轻完漕压力。总之地方官员对漕务的修补,大多是以有利于自身完漕为政策出发点,缺乏全面改革的动机和能力。
  道光年间,书役、生衿等群体在地方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魏源曾感叹“把持之生衿”与“侵渔之书役”在崇阳县都是“虎而冠”之人,无论官府正常收漕,还是民众起而抗漕,这些群体的身影都出现其中。清中期由于官员任期短暂、财政压力大和官府地籍、户籍信息不清等因素的作用,将赋税交由书差包征的现象更加普遍。书差群体事实上控制了征收钱粮的事务。士绅群体由于具有特殊的身份地位,常常享受优惠的税率。对于州县官吏试图改变原有惯例进一步加派的举动,士绅或聚集地方予以抵制,或者告漕挟官要求分润,极大地影响地方政策的调整与制定。清中期由于州县财力不足,对于地方的控制力下降,难以有效调节地方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道光时经济萧条的大背景,也进一步刺激了利益群体之间对于财富资源的争夺。因此我们看到嘉道时期因征漕而引发的冲突日益频繁,规模也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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