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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景园林之法制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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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1 前 言

1.1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4研究内容

2 研究方法

(1)文献法

(2)比较分析法

(3)案例分析法

(4)技术路线

3 结果与分析

3.1风景园林保护的重要性

3.2法制保障对于风景园林保护的必要性

3.3风景园林法制保障的立法层面分析

3.4 风景园林法制保障的执法层面分析

3.5 国外风景园林法律保障情况的比较研究

3.6我国加强风景园林法制保障的基本原则

3.7我国风景园林法制保障的完善策略

4 结论与讨论

4.1结论

4.2讨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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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在风景园林既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态势,同时也受到了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如果从法制保障的角度来分析,我国风景园林保护的相关环节很不完善,亟待改进和加强。首先是立法方面的问题。我国现行有关风景园林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从国家层面、地方各级政府层面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门类不齐全、法条过时、表述不规范、衔接脱节等问题相当突出。其次是执法方面的问题。存在执法主体混乱、执法力度不足,执法依据不一等问题,导致现阶段出现“多头管、都在管、管不好”的不良现象。再次是守法方面的问题。社会机构或广大公众依法保护风景园林的意识不强,缺乏自觉性和主动性,一些违背公序良俗的破坏行为得不到应用的谴责。
  本文主要以我国风景园林之法制保障问题作为研究课题,通过对我国当前风景园林保护的现状进行深入的分析,重点对风景园林法制保障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研究和解析,借鉴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在国家公园和自然景观的法制保障方面的积极做法和先进经验,将风景园林法制保障的原则概括为“依法保障的原则、立法适度超前的原则、专职与协作的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法制保障与公众参与相统一的原则”。
  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在风景园林法制保障方面的不足,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一是要明确风景园林事业法制建设的总方向,努力将风景园林管理和发展事业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二是要健全风景园林的法制体系,从法律、部门规章、行政规章、地方条例和自治条约多个层面来推行法律的制订和实施,并提高立法的层级,从国家层面制定风景园林保护的专项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园林保护法》等等)。三是要明确执法主体,明晰执法权限。切实提高风景园林管理部门的职能和权力,并通过行政授权等方式赋予其必要的执法权。对于一些生态种类完整或者跨地域的风景园林,建议建立统一的管理(执法)队伍。四是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实行综合执法。风景园林的保护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建议将原来散落于建设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执法权限加以整合,以加大执法力度和打击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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