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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视野中的高校学生自治权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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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通过分析以往关于学生自治问题的研究,可以看出,载体形式上,主要是期刊论文、演讲稿或某一论文集中的相关章节、篇目或学位论文,研究成果中尚没有专门的著作;内容上,可以整合出有关学生自治的历史渊源、事项、现状或经验、启发意义等几个方面;从研究角度上来说,则可以把这些研究内容归到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几个研究视角中来。但作为法学领域的学生自治权却鲜见论及。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带来的管理体制、社会意识转变,伴随扩招而来的大众化高等教育的出现以及高校学费政策的改革,使得我国公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已经由大一统的行政关系向多元化的校生关系分化。分化之后的校生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管理关系与契约关系。私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则主要是契约关系,但也不是纯粹的契约关系,这种关系还要受到公法的调整。上述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转变是研究我国高校学生自治权的背景与前提。而研究高校学生自治权的来源与依据及其法理内涵是研究我国高校学生自治权的理论基础。本研究主要就中外高校学生自治权的来源与依据、高校学生自治权的法理内涵、我国高校学生自治权的实现与保障等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内容主要有如下三部分。
   ⑴从历史来源与法理/法律依据两个维度,运用经验推定与超验推定这两种权利推定方式来分析、推定中外高校学生自治权。高校学生自治权从中世纪走来,高歌之后渐趋沉寂,现代以来,又开始登上高校历史舞台。公平与正义、平等、民主与自由、受教育权是分析、推定高校学生自主权的法理基础。在我国,学生自治历史并不悠久,法律也并没有明确赋予高校学生自治权,但依据我国高校学生自治的历史与法律条款可以间接推定我国高校学生拥有一定的自治权。
   ⑵通过对高校学生自治权进行法理分析,揭示其法理内涵。高校学生自治权是学生成立学生自治组织而拥有的权利与权力,是一种在学校内部,经过多数学生认可或默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独立自主行使的权利与权力。法律属性上,高校学生自治权的“法定权”不明显,更多的体现出“拟制权”色彩;法律特征上,高校学生自治权具有权利性与权力性、自主性、民主性、教育性等特征;内容上,高校学生自治权包括高校学生自治的自由权、要求权、福利权、参与权、管理权等内容;限度上,高校学生管理权、教师的学术自由、高校学生本身的局限性等是高校学生自治权的限度。
   ⑶分析在当前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转型期我国高校学生自治权的实现与保障问题。我国高校学生组织在章程的制定、领导人的产生、运行方式等方面的自治水平比较高,但在经费、校政参与、监督等方面又存在诸多限制。同时,从法律法规、时代特征、历史传统、内部制度、校生法律关系、运转经费、资格、意识与能力来看,我国高校学生自治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可行性,赋予高校学生自治权是当今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但高校学生自治权还很不明显,必须采取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和机构建设、保障经费筹措、转变观念、提高主体意识与能力等措施来保障高校学生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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