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一 绪论
(一)选题的缘由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的方法和路线
二 企业并购中的污染整治责任概述
(一)土壤污染整治责任的内容及性质
(二)土地污染整治责任主体的划分
(三)企业并购的概念及形式
三 我国土壤污染整治责任继受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土壤污染整治责任主体的规定及空缺
(二)企业并购后先前公司的污染整治责任之继受问题的规定及空缺
(三)实务中处理企业并购中污染整治责任之继受的通常做法及问题
四 国外关于企业并购中污染整治责任之继受的相关立法经验
(一)美国超级基金法中的相关规定
(二)德国《防止土壤有害变化及残留污染场址整治法》中的相关规定
(三)法国《工业法》中的相关规定
(四)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中的相关规定
五 我国企业并购中土壤污染整治责任继受的立法路径
(一)反对将土壤污染整治责任作为继受客体的理论依据
(二)土壤污染整治责任应当继受的法理依据
(三)土壤污染整治责任之继受与现有法律之间的冲突
六 我国企业并购中土壤污染整治责任继受的立法对策
(一)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主体的范围
(二)完善企业并购中污染整治责任之归属的法律依据
(三)完善后继公司继受先前公司之污染整治责任的范围大小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