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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矫正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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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一 导论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与路线

(四)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二 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概述

(一)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

(二)集中救济措施矫正机制的内涵

三 集中救济措施矫正机制的域外经验

(一)美国的制度经验

(二)欧盟的制度经验

(三)其他国家的制度经验

(四)域外经验总结

四 我国的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矫正机制与实践

(一)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现状

(二)矫正机制的实践现状

(三)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五 完善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的矫正机制

(一)集中救济措施矫正机制的整体构想

(二)救济措施矫正机制启动的事由

(三)矫正程序的完善

(四)多元的矫正方式

(五)矫正的法律效果

(六)对矫正机制的救济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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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垄断法领域中的经营者集中,一直是各国竞争法规制的重要对象。一项集中或者合并,无论是纵向合并抑或横向合并,其结果或多或少会增强集中当事人在相关市场中的优势地位。于是,在反垄断法的规制下,这种集中需要申报至执法机关获得许可。当该项集中可能会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但又不属于禁止集中的情形,集中当事人在获得集中许可的同时,也会被要求履行相关集中救济措施,以预防和排除对正当竞争的消极影响。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状况与经营者自身的经营变化,会出现原集中救济措施的持续实施失去正当性,因此,为了实现措施实施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需要对原集中救济措施进行变更或解除,这种变更或解除,称之为“集中救济措施的矫正”。
  参看域外经验,不同国家对集中救济措施的事后复审有着不同的规定,但目前并未发现完善的矫正机制。我国的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在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已有体现,在集中救济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方面,也已经存在较为细致完善的规定,但是对于集中救济措施的矫正规定,尚存在缺陷与不足,缺乏一定的操作性。规则的不完善导致对实践案例的指导不当,以至于出现众多实践问题。随着我国经营者集中救济案件的发展,对集中救济措施的矫正需求,将会变得更急迫。鉴于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的矫正机制。
  本文第一部分对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的基本概念内容作了介绍,同时指出了矫正集中救济措施的必要性以及界定了矫正机制的内涵。第二部分考察了部门典型国家的集中救济措施矫正制度并总结了相关有效经验。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我国集中救济措施矫正制度的现状与实践现状,并提出了制度不足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的现实制度不足与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了建构并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矫正机制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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