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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下我国司法的去地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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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司法地方化的含义、表现形式及危害

(一)司法地方化的含义

(二)司法地方化的表现形式

1.法院建置的地方化

2.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地方化

3.法院财政管理的地方化

(三)司法地方化的危害

1.适用法律不统一

2.妨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与完善

3.滋养司法腐败

4.影响行政机关科学决策

三、司法地方化形成的原因

(一)受中国封建专制下行政与司法长期不分的影响

(二)受中国的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

四、美国和德国的经验启示

(一)美国“自治型”司法管理模式

(二)德国“分权型”司法管理模式

五、我国司法去地方化的具体措施

(一)明确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界限

(二)在省一级设立司法管理委员会

1.关于法院的经费

2.关于法官的选拔

3.关于法院机构的设置

(三)扩大法院的司法职能——从法律适用层面对立法权进行制约

(四)提升行政案件的审级——从行政执法层面对行政权进行制约

(五)增强职业法官培养,提升法官职业素质

1.增强职业法官培养

2.提升法官职业素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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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地方化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我国司法权的运行,不利于经济秩序的建立、社会正义的弘扬。本文以“河南玉米种子案”为切入点,对我国司法地方化的表现形式、危害、成因进行分析,从美国、德国的司法管理模式中提取经验,从我国司法机关运行的内、外环境分别提出解决对策。旨在于去除地方权力机关的不良影响,确保我国司法权的良性运转,促进我国法治工作的分工与制约的进一步形成。其具体措施是:对外,要设立省级审判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法院组织人、财、物的需求计划,交同级人大批准,由同级政府执行;对内,扩大法院的司法权能,应当对被PK掉的法律条文宣布“当然无效”,提升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级,最后,对职业法官的培养,对现有法官素质的提升提出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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