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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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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绪论

第一章 行政合同司法审查概述

第一节 行政合同的认定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

二、行政合同的效力

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

第二节 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一、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现状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国外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分析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

一、法国

二、德国

三、日本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

一、英国

二、美国

第三节 两大法系国家给我国的启示

一、法官职能多元化

二、采用准据法模式

三、明确行政合同司法审查专门规则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我国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第一节 存在的问题

一、审查原则不明确

二、原告范围过窄

三、举证责任分配不清

四、受案范围不全面

五、判决形式不完善

六、缺乏调解机制

第二节 制度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行政合同基础理论不完善

二、行政合同立法缺失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我国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明确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

三、利益均衡原则

四、过错原则

第二节 完善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具体规则

一、建立双向性审查结构

二、扩大受案范围

三、重新分配举证责任

四、丰富裁判形式

五、引入调解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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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行政合同司法审查进行了研究。近年来我国政府管理模式逐步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化,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已经不再是计划经济时代单纯的施加命令、大包大揽,而是更多地服务于民众。在服务型政府模式的背景下,我国政府管理活动中的行政合同大量涌现。由于行政机关的特权以及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行政合同纠纷随之也大量产生。在多种行政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司法审查无疑是适用范围最广、争议最小的一种方式。新《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关于行政合同的概念、性质以及救济途径还没有统一的规定。针对纠纷解决的迫切需要,立法机关在此次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行政合同属于行政行为。新法实施后行政合同正式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救济模式正式确定为公法模式。虽然我国已经将行政合同纳入法院的审查范围,但是现阶段的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法院仅靠这些规定还不能应对行政合同司法审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需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先进思想并结合我国的国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其中主要包括确定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建立双向性的审查结构、扩大受案范围、重新分配举证责任、丰富裁判形式并且引入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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