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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协调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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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绪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关概念及现有体制缺陷分析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含义分析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含义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含义

第二节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比较

一、司法保护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

二、行政保护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我国的“双轨制”保护模式渊源及缺陷

一、“双轨制”保护模式的渊源

二、我国“双轨制”保护模式的缺陷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司法保护为主行政保护为辅的模式分析

第一节 构建以司法保护为主,以行政保护为辅的保护模式

一、构建以司法保护为主,以行政保护为辅的保护模式的国际意义

二、构建以司法保护为主,以行政保护为辅保护模式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二节 建立对行政保护的各阶段的全面协调机制

一、加强知识产权授权阶段的司法审查

二、案件受理阶段的司法审查

三、行政裁决及行政处罚中知识产权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机制

第三节 取消行政部门的“执行权”

一、取消行政部门“执行权”的原因

二、在制度设计层面如何设置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院体系中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协调机制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的意义及不足

一、知识产权法院成立的意义

二、知识产权法院的不足之处及完善

第二节 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职权引入到知识产权法院

一、现今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存在的问题

二、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引入到知识产权法院的作用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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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同时采用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保护模式,此保护模式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我国参与国际事物的增多,无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囚还是需要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接轨的外因,我们都需要对“双轨制”的保护模式做出改革,而且“双轨制”的保护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的不足之处。从整体来说应该坚持以司法保护为主,行政保护为辅的原则,在制度设计层面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权制衡,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充分尊重和保障相关权利人的权利。
  本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介绍什么是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及我国现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并分析其利弊;第二部分从制度设计层面考虑如何能达到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目的;第三部分介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协调的终极机构—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及在知识产权法院体系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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