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法哲学视野下的权利客体新探
【6h】

法哲学视野下的权利客体新探

代理获取

目录

法哲学视野下的权利客体新探

THE NEW IDEA FOR OBJECT OF RIGHT IN LAW PHILOSOPHY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课题来源及研究目的和意义

1.1.1 课题的来源

1.1.2 课题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第2章 大陆法系的权利客体理论及其哲学基础

2.1 国内外大陆法系关于权利客体的理论

2.2 我国权利客体理论的哲学基础及与德国的不同

2.3 物在权利客体理论中的轴心地位

2.4 物作为权利客体轴心的弊病

2.4.1 物的轴心地位的形成基础

2.4.2 物的轴心地位形成基础的变迁

2.4.3 物作为权利客体轴心存在的问题

2.5 本章小结

第3章 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下的权利客体理论

3.1 马克思主义哲学话语中的客体涵义

3.2 权利客体的哲学基础——实践理论

3.2.1 人类实践活动的历史发展简图及主客体的分化

3.2.2 权利的客体即为社会交往实践的客体

3.3 物在权利客体理论中的作用——权利客体的双重结构

3.4 本章小结

第4章 权利客体双重结构在法学中的应用

4.1 行为在权利类型划分中的作用

4.1.1 中介客体实为权利的标的

4.1.2 物、行为与权利类型的划分

4.2 霍菲尔德关于权利类型的分析

4.2.1 权利的四种元形式

4.2.2 权利元形式与权利客体理论

4.3 权利客体理论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4.4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

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涉密论文管理

致谢

展开▼

摘要

权利客体作为权利的构成要素,在法律体系中起着划分权利类型,界定权利行使范围的逻辑作用,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传统的权利客体理论建立在有体物为社会主要财产形态的历史基础上,认为物是权利的客体。但社会信息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变了社会财产的样态。有用的物即是财产的传统观念,受到严重挑战。法治社会,财产是法律关系,是主体拥有的各种权利。现代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是法制,是国家强力的保障。
  德国民法秉承康德哲学,并不注重客体的本体论基础,所以,面临社会历史变迁,我国法学虽然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但并不满足于德国法学家把权利、法律地位等抽象概念视为客体的解决途径,而是在唯物主义潜意识的制约下追溯到世界的本原,坚持物质实体是权利的客体。这一切决定了我国的法学理论必须建立在我国的哲学基础上。
  但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法律是人类自觉地调控自己的实践活动的手段,是社会交往实践的中介系统,法律关系的主客体即是交往实践的主客体。交往实践是“主——客——主”的双重结构,物质实体作为中介客体是权利的标的。社会客体是交往实践分化出来的客体类型。法律关系的客体属于社会客体,是人类的实践活动,是行为。物是行为的客体,故而权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双重结构的。
  既有权利的类型划分都可以归结为行为的类型化,尤其是英美法系霍菲尔德的权利的四种元形式,从行为的方式上对权利的类型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为解构传统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概念提供了有力的逻辑上的工具,体现了新的法律理论体系的自洽性和前瞻性,也回应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权利客体理论的构建。
  运用逻辑和历史的方法,对既有权利客体理论进行社会历史的分析和考察,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上借鉴英美法系的权利分析成果,解构旧有理论,构建具有前瞻性的法律体系,提出制定法典的个人看法,构成了本文的核心内容。指出他国与我国法学体系建构的哲学基础的不同,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构建我国的权利客体理论,赋予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以解构意义,是本文的闪光点,对我国法典的制定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