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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探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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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一、滥用职权罪的由来、现状及研究的意义

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

(一)滥用职权罪的客体特征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

(三)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

(四)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

三、认定滥用职权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区别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滥用职权罪的数罪问题

(四)滥用职权罪的共犯问题

(五)滥用职权罪的罪因问题

四、滥用职权罪存在的缺陷及立法建议

(一)我国古代及国外有关滥用职权犯罪立法情况

(二)我国刑法关于此罪存在的缺陷及立法建议

主要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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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滥用职权罪是97刑法规定的一个新的罪名,是性质十分严重的一种犯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范围而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于种种原因,该罪在适用的过程中存在着种种的疑问以及争议.该文对此罪试做一点探讨.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滥用职权罪的由来、立法现状及研究的意义,通过新旧刑法的对比,对该罪做一个整体的回顾与把握.第二部分:研究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该文对滥用职权罪的论述以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为基础,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及彼此间的有机联系展开论述.第三部分:通过分析研究,介绍了滥用职权罪与相关的行为或者与此相关犯罪的联系与区别,正确的把握滥用职权罪的本质.第四部分:通过对中国古代、国外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法的考察,分析滥用职权罪存在的立法缺陷并提出立法建议.如为了体现刑法的公正性及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在滥用职权罪中设立资格刑;滥用职权罪的规定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滥用职权罪应提高法定刑的配制,可以考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作为刑点,其目的不仅在于其社会危害性比玩忽职守罪严重,还在于国家着重打击故意犯罪的一般处罚原则,与现在该罪的不同刑法幅度相适应,也可以相应地设置几个量刑幅度,以适应现实中出现的不同的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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