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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基本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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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一、生育权的涵义

(一)生育权的由来

(二)生育权的演变

(三)生育权的概念

(四)生育权的内容

二、生育权的性质

(一)有关生育权性质的不同学说

(二)对各种学说的理论分析

(三)生育权法律性质的界定

三、生育权的主体

(一)夫妻作为权利主体

(二)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三)单身男性的生育权

四、生育权的行使

(一)生育权行使的特点

(二)生育权行使的限制

(三)生育权行使的类型

(四)生育权的实现方式

五、生育权的法律救济

(一)保护生育权的立法概况

(二)侵害生育权的认定

(三)侵害生育权的类型

(四)侵害生育权的救济方式

结束语

参考书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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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关于生育权的民事纠纷层出不穷,在许多地方有关案件频繁出现,如妻子未经丈夫同意堕胎,丈夫认为其生育权被侵犯而起诉索要赔偿;在校大学生因生育被学校开除而诉至法院;死刑犯的妻子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工授精为死囚丈夫怀孩子,最终被法院驳回;等等,由此引发了有关夫妻生育权是否平等、生育权主体范围如何界定的讨论。加之2002年9月27日通过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是全国首个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文规定未婚女子采用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子女的立法例。社会各界有关这些个案的讨论非常激烈。在这样一个权利日益被人们重视的时代,生育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更加频繁地被人们作为谈论的话题,好像这一权利刚刚从人们的生活中出现一样。对生育权的认识和理解,在学术界和实践中可谓是百家争鸣,众说纷纭。 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该规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公民的生育权。这一法律的出台使一些人误认为它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男子也具有生育权。其实,《宪法》早在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一条款虽然只强调了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但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其已暗含着男女双方都享有生育权。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一条款是出于更多地保护弱势主体妇女的权利而制定的。因为从生理的角度看,从怀孕到生产至抚育的过程中,妇女都承受巨大的压力和责任。笔者认为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因行使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 从古至今,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生育做为人类繁衍后代、延续种族的重要方式一直伴随其左右。其发展经历了三大阶段:自然生育阶段、生育义务阶段、生育权利阶段。后来生育权由自由行使演变到权利被限制阶段。在当前世界人口大爆炸的时代,限制生育,控制人口是许多国家减轻发展负担的重要任务。 生育权利被限制势在必然。自20世纪中下叶,生育权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在英美国家判例中,法官以判决的方式从不同角度确认了生育权,同时,其内涵亦在不断发展。1968年联合国在德黑兰召开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宣布:“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间隔的基本人权”;1974年联合国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将生育权定义为:“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此外,联合国大会1980年3月1日开放签字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第16条第1款第(e)项也有类似的规定;联合国198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城宣言》和1994年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都将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作了阐述。美国1942年的“斯金那诉俄克拉荷马”案后来被视为确认生育权利的里程碑。其实,国外关于生育权的规定有两方面:其一,生育权的内容包含了责任和义务。其二,关于生育权的主体,虽然不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但也不是任何具有生育能力的人。 对于生育权的行使,笔者从生育权行使的特点、行使的限制条件出发,对生育权行使的类型和实现方式进行了论述。笔者认为生育权行使的特点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即主体的普遍性、内容的发展性、行使的限制性和行使的伦理性。生育权行使的限制条件主要有自然条件的限制、生命健康权的限制、生育权之间的限制和社会公益的限制。生育权行使的类型包括婚内生育权的行使和非婚生育权的行使。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生育权的实现方式在传统的自然生育基础上增加了人工生育方式,而且它对现代婚姻家庭的影响越来越大。自1978年世界上第一个试管婴儿在美国诞生以来,现代医疗技术手段切断了生育与性行为的纽带,家庭模式正在趋向多元化。法国规定有生育能力的妇女和单身妇女禁止使用人工授精;而英国较为宽松,允许单身妇女使用。当我们转向各种各样的无性人工生殖技术时(包括人工授精、代孕、克隆人),生育自由的问题就变得更加复杂了。这些革新技术可以使单身者、同性恋者、婚外恋者及不育症者均可组建家庭。在传统伦理受到挑战的同时,亦在不断寻找探讨一个问题:是否有一种肯定性的生育权?生殖技术不断被科技进步所打破,一些人工生殖技术如人工授精也从被禁止逐步走向开放,由此看来,人类的生殖方式会走向何方呢?笔者对此有所思考。目前侵害夫妻生育权来自两个方面:(1)外部侵权,指夫妻以外的第三人或社会实施干扰、妨害、侵犯生育权的行为。(2)内部侵权,指来自配偶间的侵害,包括强迫生育、强迫堕胎、拒绝生育、擅自堕胎。法律上的权利必定伴随着相应的救济方式,使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得以诉诸公力寻求保护,这种公力的实现不仅要靠程序法来保证,更为重要的是要靠实体法中侵权条款的规定来使责任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于这些侵权行为,规定了受害方的救济措施;第一,请求离婚。第二,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笔者建议对于侵犯生育权的救济措施是否可以不以离婚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先决条件。因为有的家庭不想因家庭破裂、夫妻离异给孩子带来不良的影响,在维持家庭的情况下,或许庭外调解是一个不错的救济方式。 鉴于生育权行使和侵权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理论上的困惑,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提出完善生育权立法的办法和途径:生育权主体扩大;权利内容涵盖面更广;重新审视夫妻生育权平等问题;传统生育方式应随着科技的进步而改变;对夫妻生育权纠纷的解决机制提出建议。“导之以德、齐之以法”,生育权的规定和运用是婚姻家庭稳定与否的一项重要因素。

著录项

  • 作者

    郭玉华;

  • 作者单位

    郑州大学;

  • 授予单位 郑州大学;
  • 学科 法律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田土城;
  • 年度 2007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婚姻法;
  • 关键词

    生育权; 计划生育; 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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