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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离婚父母亲权行使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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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1 离婚后亲权行使制度概述

1.1 亲权的相关概念

1.1.1 亲权的涵义

1.1.2 亲权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1.1.3 亲权的属性

1.2 离婚后亲权行使的内容

1.2.1 离婚后亲权行使的涵义

1.2.2 离婚后亲权行使的主要内容

1.3 亲权行使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1.3.1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涵义

1.3.2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确立的国际历史背景

2 中美离婚父母监护权的比较研究

2.1 中国关于父母离婚后监护权的立法模式

2.1.1 中国父母离婚后对末成年子女的监护方式

2.1.2.中国法院确定监护权归属时应考虑的因素

2.1.3 中国对监护权变更的规定

2.2 美国关于父母离婚后监护权的立法规范

2.2.1 美国监护模式的历史演进

2.2.2 美国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方式

2.2.3 美国确定监护权归属时考虑的因素

2.2.4 美国对监护权变更的规定

2.3 中美监护权的比较评析

2.3.1 中美两国设置监护权的指导原则不同

2.3.2 中美两国确定监护权人考虑的因素不同

2.3.3 中美两国监护方式不同

2.3.4 中美监护权变更的不同

3 中美离婚父母抚养权的比较研究

3.1 中美抚养费支付标准的比较

3.1.1 中国关于抚养费支付标准的法律规定

3.1.2 美国关于抚养费支付标准的法律规定

3.1.3 中美抚养费支付标准的比较评析

3.2 中美抚养费给付期限的比较

3.2.1 中国抚养费给付期限的规定

3.2.2 美国抚养费给付期限的规定

3.3 中美抚养费支付方式的比较

3.3.1 中国抚养费支付方式的规定

3.3.2 美国抚养费支付方式的规定

3.4 中美抚养费变更的比较

3.4.1 中国关于抚养费变更的法律规定

3.4.2 美国关于抚养费变更的法律规定

3.4.3 中美抚养费变更的比较评析

3.5 中美抚养费强制执行的比较

3.5.1 中国关于抚养费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

3.5.2 美国关于抚养费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

3.5.3 中美抚养费强制执行的比较评析

4 中美离婚父母探望权行使的比较研究

4.1 中美关于探望权主体的规定

4.2 中美关于探望权中止的规定

4.3 中美关于探望权强制执行的规定

4.4 对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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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世界各国离婚率的不断攀高,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也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是巨大的,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离异家庭子女的利益,法律需要对其利益的维护有一个系统而全面的规制。离婚后亲权行使就是维护未成年子女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美两国的亲权制度进行了比较评析,同时对中国的亲权制度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部分,正文共分为四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离婚后亲权行使制度的概述。主要阐释了亲权的属性、历史发展以及离婚后亲权行使的内容和原则。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具有专属性。亲权从早期的“家本位”和近代的“亲本位”之后,现代的亲权制度已进入“子本位”时期,亲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亲权的行使的原则是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关于亲权的内容,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1)对离异子女监护人的确定;(2)父母一方抚养费的支付问题;(3)父母一方探望权的行使问题。
   第二章以比较分析的方法,主要从监护方式、监护原则、确定监护权归属时应考虑的因素等方面的不同,对中美两国离婚父母的监护权进行了比较评析。美国确定子女归属时是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原则,而在中国监护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父母本位的思想,有望在以后的立法中得到改进。
   第三章仍然是以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美两国在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期限、支付方式、变更以及抚养费的强制执行五个方面进行了比较评析,得出美国在抚养费的法律规制方面是非常具体、详细的,是中国目前所不及的。
   第四章仍然是以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美两国在探望权的主体、探望权的中止以及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方面的不同进行了比较评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在本章的末尾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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