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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许可制度比较研究——以中国和英国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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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利用规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基本纲领,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首要手段,是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科学管理土地资源的关键前提。为了解决土地供应矛盾、耕地得不到保护、土地利用缺乏科学合理规划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先后制定了多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由于缺乏健全完善的土地利用规划法律体系,导致各个规划的实施程度不高,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很难实现。《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意义重大,特别是对土地利用规划许可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法律责任等问题的界定,使我国土地利用规划许可制度取得了重大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但是,在关注成果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土地利用规划许可制度在法律体系构建、公众参与程度和监督补偿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英国是最早建立现代规划体系的国家,也是城乡规划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对许多国家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构建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英国在1909年就颁布了第一部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住房及城市规划诸法》。二战结束后,英国在规划建设战争毁坏地区以及全面建立规划制度以调控发展与开发活动等现实需求的驱动下,出台了控制土地开发的新的法律制度。1947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城乡规划法》。法律规定所有土地的发展权均归国家所有,任何人欲开发土地,均须申请并取得开发许可。这部法律重申了之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规定,为构建英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奠定了基础。在随后的40多年间,英国对1947年《城乡规划法》做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规划立法体系。我国同英国一样,都是实行以许可制为主的土地规划行政管理制度的国家,对英国土地利用规划许可制度的研究,对我国土地利用规划许可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针对中国和英国的土地利用规划许可制度进行研究。首先对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许可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明确概念的基础上,分别对中国和英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土地利用规划许可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而后,对中英两国土地利用规划许可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两国土地利用规划许可制度在许可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公众参与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发现我国土地利用规划许可制度在法律体系构建、公众参与程度和监督补偿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在借鉴英国土地利用规划许可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健全土地利用规划许可法律程序、建立土地利用规划许可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土地利用规划许可的救济机制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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