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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入股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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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苏格兰皇家银行、瑞士银行集团和亚洲开发银行经过几轮谈判投资36.75亿美元入股中国银行;淡马锡公司和美国银行投资54.66亿美元入股中国建设银行;亚洲银行、美国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等投资26亿美元入股股份制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等。境外金融机构大量资金的注入给国内商业银行增添了资本,提高了资本充足率,公司治理结构也得以改善,海外资本运营也得以拓展。只是,境外金融机构大举进军我国商业银行市场以后,利用其先进的金融管理经验和全球性的战略眼光,利用我国资本市场一度低迷的机会,积极“唱空”我国银行业,在禁售期过后,这些战略投资者在股价成倍上扬时,先后抛售其持有的我国商业银行股份,最终实现了以较低的代价和风险获取巨额账面利润,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这一现象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加入世贸组织十年来,我国的经济有了飞速的发展,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外资入股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监管方面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为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秩序,保证国家金融体系安全运营,笔者通过研究我国目前在外资入股商业银行法律监管方面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结合美国、日本和韩国的先进监管经验和具体制度建设方面(如对持股比例的审批制度、反垄断审查制度等)的经验和教训,总结出我国在外资入股商业银行方面立法方面,要着眼于国家金融市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把加强监管放在首要位置,发展放在次要位置以及在安全框架下促进我国金融业发展,以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同时,笔者认为,在外资入股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监管方面,要注意完善外资入股审批制度,细化外资持股制度,完善反垄断审查制度,并加强与外资母国(地区)监管当局的联系与沟通,以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实现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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