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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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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概述

第一节 “网络暴力”的界定

一 “网络暴力”的定义

二 “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

第二节 “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特点

一 侵权主体参与人数多

二 侵害对象多为人身权

三 侵权行为多变且后果严重

第三节 “网络暴力”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 网络的匿名、虚拟性

二 网民自身的原因

三 互联网行业缺乏自律

四 外部监管缺失

第二章 “网络暴力”侵权行为规制的域外经验

第一节 美国经验

第二节 英国经验

第三节 德国经验

第四节 韩国经验

第三章 “网络暴力”侵权行为规制的国内现状

第一节 立法现状

一 《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二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三 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司法实践

一 “网络暴力”侵犯名誉权案件

二 “网络暴力”侵犯隐私权案件

第三节 存在的不足

一 对隐私权的具体内容规定不明

二 现有法律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三 侵权人的认定存在困难

四 现有赔偿方式警戒功能不足

第四章 “网络暴力”侵权行为民法规制的建议

第一节 完善现行民事立法

一 推进隐私权专门立法

二 加强现行互联网管理立法

第二节 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节 加强网络实名制的运用

第四节 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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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由女白领姜岩死亡博客引发的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数以万计的网民纷纷通过各大网站关注此事并参与到对死者丈夫王菲的口诛笔伐队伍中来,进而掀起了网络上一次最大规模的“人肉搜索”浪潮,也由此引起学界对类似“网络暴力”事件的研究热潮。诸如“人肉搜索”这样的“网络暴力”事件,不仅暴露出当前我国“网络暴力”问题存在的严重性,也反映出规制这一网络侵权行为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规制,不仅关系到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关系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益。然而,我国目前有关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民众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互联网行业自律还有所欠缺,相关配套机制也未建立,这些都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惩治“网络暴力”侵权行为时屡遭各种困境。一个有序健康的网络言论环境是需要相对成熟的法律法规做制度保障的。因此,针对现阶段“网络暴力”事件中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笔者特从民法角度出发进一步探讨对该类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制建议。
  第一部分“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概述。本部分先通过介绍当前学界对“网络暴力”这一现象的概念界定观点,提出其具体定义,分析其表现形式;再根据“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阐述其特点,进而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其中“网络暴力”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有:一是网络的匿名、虚拟性;二是网民自身的原因;三是互联网行业缺乏自律;四是外部监管缺失。
  第二部分“网络暴力”侵权行为规制的域外经验。本部分主要介绍美、英、德、韩等域外国家规制“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做法,总结其经验教训,以便为我国规制这一网络侵权行为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三部分“网络暴力”侵权行为规制的国内现状。本部分主要从民事法律法规入手介绍当前我国有关规制“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并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经典案例的回顾,指出当前我国民事法律法规在规制“网络暴力”方面存在的不足:一是对隐私权的具体内容规定不明;二是可能会造成被侵权人滥用权利;三是侵权人的认定存在困难;四是现有赔偿方式警戒功能不足。
  第四部分“网络暴力”侵权行为民法规制的建议。本部分参照域外国家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民法规制“网络暴力”存在的不足,提出民法规制“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建议,具体包括:一完善现行民事立法;二加强行业自律;三加强网络实名制的运用;四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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