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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特定产品的反补贴措施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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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第二节 写作思路与研究方法

第三节 文献综述

一 国外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研究现状

二 国内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研究现状

第一章 案情回顾

第一节 案情简介

第二节 争端发展始末

第二章 争论焦点

第一节 国有企业是否为公共机构的问题

一 中国的主张——公共机构政府职能标准

二 美国的主张——公共机构政府控制标准

三 专家组的观点

四 裁决评析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专向性的问题

一 中国的主张

二 美国的主张

三 专家组的观点

四 裁决评析

第三节 利益计算适用基准问题

一 中国的主张

二 美国的主张

三 专家组的观点

四 上诉机构的观点

五 裁决评析

第三章 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节 完善反补贴立法

第二节 提高补贴技巧

第三节 建立反补贴相关预警机制

一 政府加强对反补贴的重视

二 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三 提高企业的实力,改变应诉态度

四 改善贸易环境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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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于2001年加入WTO至今,已有15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不断提升,中国也不断遭受以欧美等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美国—对中国特定产品的反补贴措施案(United States-Countervailing Duty Measur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WT/DS437案)是近年来中美之间有关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的重要案例。该案中,中国以打包诉讼的方式,就美国对中国22类产品发起的反补贴调查提起诉讼,因此颇具代表意义。美国—对中国特定产品的反补贴措施案历时2年多,经历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两个阶段,于2014年12月18日最终发布上诉机构报告。
  该案涉及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中的若干焦点问题,主要表现为“公共机构的认定”“土地使用权是否具有专向性”“利益计算适用基准问题”等。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裁定认为,不能因中国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或由政府控制就简单的认定其为公共机构,并由此认定补贴的存在;不能因为涉案企业位于工业园区或经济开发区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就认定存在土地使用权专向性的问题;不能在未考虑政府所有或被政府控制是否造成国内市场价格扭曲的情况下就拒绝适用中国国内私营企业的价格。虽然中国的上述三个主张都获得了支持,但应该认识到中国获得支持的主要原因是美国商务部调查获得的确定性证据不足,因此虽然获得了胜诉,但中国仍不能掉以轻心。
  本文所选的三个焦点问题是反补贴争端中的常见问题,本文写作的目的是对所研究的三个问题有更深刻、更清晰地认识,也希望对中国日后应对反补贴争端有所帮助。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 WTO专家组及上诉机构报告,了解各方对所选焦点问题的看法,对第一手资料的翻译,使本文更具有针对性、真实性。涉案问题并非第一次出现,通过对以往案例中相同焦点问题的研究,具有比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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