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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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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引言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研究现状与不足

三 本文研究内容

第一章 房屋征收社稳评估制度缘起与发展现状

第一节 制度缘起

第二节 制度功能与意义

第三节 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地位提高现实需要

第二章 房屋征收社会稳评评估主体界定混乱

第一节 评估主体混乱

第二节 评估主体之不可委托性

第三节评估主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之必要

第三章 房屋征收社会稳评的方法与内容各自为政

第一节 评估的依据与方法“各自为政”

第二节 评估内容参差不齐

第三节 评估结论与事实效果

第四章 房屋征收社会稳评法律程序欠缺

第一节 风险评估无公示程序

第二节 被征收人参与程序之缺乏

第三节 司法漠视风险评估程序的审查

第五章 房屋征收社会稳评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具体化评估立法

第二节 规范评估主体、方法与内容

第三节 严格社会稳评法律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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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实施至今已经六年了,其在房屋征收、补偿、拆迁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该条例规范了我国房屋征收的程序,减少了因房屋征收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然而,在房屋征收行为中,征收人、被征收人及司法机关都将关注点集中在房屋价值评估、征收补偿条件上,对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条款几乎不闻不问。即使理论界也是将研究重点放在房屋补偿这一阶段,对房屋征收决定前的相关程序研究很少。如在《征收条例》实施之前的意见征收及事后的相关法条探讨,几乎看不到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条款的影子。分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一直为大众所忽略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被征收人对该条款的忽视;基于我国强制征收模式,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是没有否定权的,所以被征收人往往只关注房屋评估价值以及征收补偿条件是否合乎自己要求,对征收决定前的程序并没有强烈的参与欲望。二是征收人对稳评工作的不重视;查看多地征收部门作出的评估报告大都存在评估主体不合法、评估程序混乱、评估内容不规范、评估结果作假等问题。稳评报告越来越成为征收主体进行房屋征收的面子程序并没有发挥实质作用。三是司法救济对该条款的忽略。在众多有关房屋征收、拆迁案例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判决书中只是作为证据的形式一笔代过,法院只做形式上的审查。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是否违法、内容是否虚假等情况没有实质审查,甚至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提出有关问题或疑问,法院也依然置之不理。
  在我国,房屋对于公民来说尤为重要。它不仅是公民最贴身最主要的财产,更是安居乐业、安土重迁传统思想下生活模式的载体。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孟子就提出了“居者有其屋”的观点,直到今天房屋仍被国人视为安身立命之所。房屋征收牵涉公民之贴身利益,而征收决定的作出是房屋征收程序的开端,所以减少因房屋征收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就必须从源头作起,具体化评估立法,确评估主体,完善评估方法和内容,严格社会稳评程序。将房屋征收决定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放到重要的位置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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