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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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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绪论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第二节 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

第三节 论文的结构安排

第一章 刑法视野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行为概述

第一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定位及类型

一 国内外概念界定及分类

二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定位及分类

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行为的属性界定

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行为的性质

二 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行为的特性

第二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行为具体化探讨

第一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行为的规制需求

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行为独立性凸显

二 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行为社会危害性增强

三 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行为突破传统共犯理论

第二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呼应

一 传统共犯评价模式暴露出缺点

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制现状

第三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行为的刑事责任分析

第一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探究

一 学说纷争

二 客观归责理论的具体应用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分类评价

一 网络内容提供者(ICP)的刑事责任认定

二 网络平台提供者(IPP)的刑事责任认定

三 接入服务提供者(IAP)的刑事责任认定

第四章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范化认定

第一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他罪的区分

一 与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区分

二 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区分

第二节 理解与认定

一“明知”的认定

二 “情节严重”的认定

三“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认定

四 从重处罚情节的确立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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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网络犯罪态势的高发和新型法益的增生,为了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信息安全,有必要对网络犯罪体系进行重新构建。从整体上讲,网络犯罪行为尤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行为,干扰了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的正常秩序,破坏了现有法益,现行刑法无法全面评价。为了有效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行为,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该类型行为进行具体化探讨,明晰其刑事责任。另外《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其纳入刑法评价的范围之内,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问题,难以准确适用,因此有必要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问题展开探索。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初现于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之中,并非发端于刑事立法领域,目前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并没有达成一致,原因可能在于多种形式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断涌现,以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与外延呈现出多变的特点,文章试图结合国内外对该主体的不同理解,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及分类。网络帮助行为社会危害性和独立性正日益显现出来,为了创造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就必须针对当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对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性质,本文认为其属于中立帮助行为的一种,进而借助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理论展开探讨,选择其中的客观归责理论作为信息网络帮助行为的入罪依据,同时,根据不同功能、作用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体进行分类评价。在实践中已经有司法解释将网络帮助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半径之中,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网络空间中帮助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裁的困境,但更为彻底的做法,是将网络帮助行为立法化——设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是该罪名目前入罪标准仍然不够明确,归责模式也存在一定困难,因此要厘清该罪名与相关罪名的界限,并对其中“明知”、“情节严重”、“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等概念进行规范性认定。

著录项

  • 作者

    卓昱秀;

  • 作者单位

    郑州大学;

  • 授予单位 郑州大学;
  • 学科 刑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张阳;
  • 年度 201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中国法律;法律;
  •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帮助行为;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0: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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