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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行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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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药品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也逐渐朝纵深方向发展,在此过程中药品行业的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其中药品价格垄断问题突出:一方面,药品价格受行政因素干预过多而无法实现市场化定价,另一方面,药品市场领域存在的恶性竞争致使价格垄断。针对药品领域价格垄断的乱象,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对其规制,然而现行的法律规制中还存在着法律规范供给不足、规范效力层级低、监管主体职能错位等一系列问题。药品不仅具有一般的商品属性,更是关乎全人类的身体健康,具有公益性。因此,完善药品市场的法律规制、为药品市场有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立足于药品行业的特殊性,将比较分析、历史分析、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进行综合运用,以药品价格垄断的表现形式为切入点、以药品行业的法律制度为视角对我国药品领域规制现状展开研究,针对我国现行药品领域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以期为我国药品行业市场化运行提供法治保障。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对药品行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进行分析。在对相关概念进行介绍后,本文对相关市场进行了界定。就药品的相关市场界定而言,我国主要从需求替代角度出发,对药品功能及医生处方等因素进行考虑,在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基础上,本文从原料药品领域、成品药领域、招投标领域、GPO模式下药品采购领域以及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领域这五个领域出现的典型的药品价格垄断行为出发对我国药品行业垄断行为的主体,内容、后果以及执法机关的注意事项进行剖析。我国药品行业易出现价格垄断,纠其成因,排他性、需求弹性低、主体多元、环节复杂等因素对价格垄断的形成具有助推作用,而市场失灵理论、政府失灵理论以及有效竞争理论则为规制药品行业价格垄断行为提供了理论基础。 其次,以美国和欧盟的法律规制制度为参考,分析了美国模式以及欧盟模式,并给我国带来了一定的启示。在美国模式中,美国药品行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经历了从普通法到特别法的过程,美国将药品的相关市场界定为治疗某种症状的药物,药品企业主要利用反向支付协议和产品跳转行为进行价格垄断;在欧盟模式中,欧盟药品行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也经历了从普通法到特别法的过程,欧盟在界定相关市场时考虑了信息经济学及行为经济学等因素,药品企业主要利用延迟付款协议以及专利长青策略进行药品价格垄断。 最后,我国在《反垄断法》、《价格法》、《药品管理法》以及《短缺药品及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的规制现状下,还存在着包括药品监管市场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能划分不明晰、仿制药品进入市场壁垒高、GPO集团采购模式助推药品价格垄断、欠缺针对药品专利垄断的反垄断指南、公立医院垄断地位助推药品价格垄断在内的五个问题。因此,本文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包括建立药品行业监管部门与反垄断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通过完善报销目录及强制许可等措施促进仿制药品的发展、通过三医联动破除公立医院的价格垄断地位、改革招投标方式及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以规范GPO采购模式、制定药品行业的反垄断指南在内的五个建议。 基于以上思路,从理论概述、域外经验、问题及建议四个层次,通过全面的阐述和论证,对药品行业价格垄断行为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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