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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药品行业产品跳转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其启示

             

摘要

药品行业产品跳转行为是专利药企业对药品专利进行非实质性因素的改变,从而以新药的形式重新获得专利权的行为.该行为是专利药企业普遍采取的一种延长专利保护期限、阻止利润下滑的商业策略.其产生既涉及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涉及制度方面的原因.由于它既可促进专利药投资激励,也可与其他行为一起产生反竞争后果,因此已经成为欧美反垄断机构重点关注的对象.当前,加强仿制药研发已成为我国迫切现实需要,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应当加大对药品行业产品跳转行为的关注力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药企业符合专利法或药品监管法规定的产品跳转及其系列行为并不必然豁免适用反垄断法.如果行为排除了仿制药企业竞争,强迫消费者转向使用跳转后的新专利药,则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过鉴于行为结果的正负双重效应,建议适用合理原则对其进行分析;并考虑产品跳转实施的时间,以排除竞争或导致消费者强迫作为判定反竞争性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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