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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残疾人的慈善救济(1912-1937)——以上海城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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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绪论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二、前人研究概述

三、重难点及创新之处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第一章 被救助残疾人的类别

1.1 肢体残疾者

1.2 视力残疾者

1.3 听力语言残疾者

1.4 精神病患者

第二章 救助残疾人的慈善措施

2.1 慈善机构的收容救济

2.2 政府和社会的物资救济

2.2.1 政府拨款

2.2.2 社会团体资助

2.2.3 国外慈善机构的救助

2.2.4 个人捐助

2.3 其它救济

2.3.1 医疗教助

2.3.2 舆论声援

第三章 残疾人慈善救济的意义

3.1 提高了国人的慈善观念

3.2 推动了近代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3.3 加速了政府对残疾人救助事业角色的转变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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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残疾人是指身体残缺、生理功能存在障碍、心理状态出现异常,全部或部分失去以正常方式从事活动的能力,在日常生活中不能充分发挥正常作用的人。民国时期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残疾人,无论是肢体残疾、视力听力残疾,还是言语残疾及精神病患者,都为数不少。他们致残的原因各异,有的天生残疾,有的因事故致残,有的因战争伤害而失去健全的肢体。由于不具备正常的劳动能力等诸多原因,大量的残疾人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他们往往物质生活匮乏,常常缺衣少食,又因为缺乏社会的关心,因而时常出现迷路走失或被遗弃的情况。加之,残疾人往往因肢体残缺而受人歧视,所以也经常受到意外伤害。更因为缺少社会及国家的关怀和教化,很多残疾人存在严重的心理问题,导致残疾人自残、自杀及伤人害命的事件屡屡发生。
  基于残疾人的大量存在及引发社会问题的现实,加之西方人道主义及平等观念在中国的广泛传播等诸多因素的推动,使得民国社会各界开始加大对残疾人群体的慈善救济力度。《申报》作为研究近代中国社会生活问题的主要材料之一,对民国时期的残疾人慈善救济进行了大量的报道,而上海地区既是近代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镇,又是近代中国残疾人事业起步最早的地区之一,在当时的残疾人救助上也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其中以收容救济做的最具代表性。
  就残疾人的慈善救济而言,包括慈善机构收容、政府和社会的物资救济和其它救济三个大的方面。在机构收容上不仅有专门的残疾人收容机构收容残疾人,而且社会上诸多的慈善机构也兼收残疾人给予救济。在物资救济上,不仅政府拨款救济被收容的残疾人,一些社会团体也在对广大残疾人进行捐资救助。更具研究价值的是,国外团体救助民国残疾人的现象也时常出现。但更多的还是个人对残疾人的捐助救济。其它救济包括各社会团体的医疗救助和在维护残疾人权益上各社会团体对残疾人的舆论声援等。正是社会各界对残疾人慈善救济事业的支持和关心,才使得民国时期的残疾人慈善救济事业得到了相应的发展。
  开展对民国残疾人的慈善救济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一者,它提高了国人的慈善观念。以至于使当时的政治家、思想家、实业家、知识分子,包括残疾人群体在内的社会各阶层逐步认识到了发展残疾人慈善救济事业的必要性。同时,很多人逐渐改变了过去对残疾人歧视的眼光,开始采用公平、公正的态度来对待残疾人。再者,推动了近代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随着慈善观念的深入人心,有关残疾人救济的各项事业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无论在教育上还是医疗上,不管在收容救助上还是物资救助上,残疾人慈善救助事业都呈现出蒸蒸曰上的局面。最后,加速了政府在残疾人救济事业上的角色转变。随着博爱和人道主义的观念日益为人们所接受,以及民间残疾人救助事业的日益发展,政府也一改过去对残疾人救助的冷漠态度,开始在政策上和行动上向残疾人救助事业倾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国家残疾人救助事业的发展。
  国家、社会和个人要深刻认识到:仅靠怜悯残疾人而没有把残疾人摆在与自己平等的地位,是极其不可取的。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是国家、社会和个人应尽的社会职责,也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同时,残疾人也要自尊、自爱、自强、自立,努力使自己成为国家各项事业的建设者和奉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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