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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律师制度确立及实施效果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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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北洋政府律师制度确立的社会动因

(一)国内社会因素对律师制度的孕育

(二)外部危机对中国律师制度的催生

二、北洋政府律师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律师资格

(二)律师执业

(三)律师义务

(四)律师惩戒

(五)律师公会

三、北洋政府律师制度实施效果

(一)律师与中国法律近代化

(二)律师与华洋讼案

(三)律师与领事裁判权的收回

(四)律师参与进步事业

(五)律师的人文关怀

(六)北洋政府律师制度的局限性

四、影响律师制度实施的社会原因

(一)政治环境对律师制度的制约

(二)法制环境对律师制度的制约

(三)经济因素对律师制度的制约

(四)讼棍、黑律师以及素质低下的律师对法制秩序的任意滋扰

结 语

注 释

参考文献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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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文旨在以北洋政府律师制度产生的社会动因与实施效果为主要视点,总结北洋政府律制度的经验与教训,以期对当前面临的制度移植与效率优化这一问题有所裨益.该文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作者以当时的国内、国际环境为着眼点,探讨了北洋政府律师制度产生的社会动因.首先,清末与民初的政治改革为律师制度的确立搭建了平台;经济发展为律师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基础;西政思潮的传播为律师制度的产生提供了智力支持.其次,外部危机,尤其是领事裁判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北洋政府律师制度的最终建立.第二部分,简要分析北洋政府律师制度的具体内容.北洋政府律师制度是以民国元年的《律师制度暂行章程》为主要内容,经过多次修改与补充,到北洋政府末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其内容主要涉及律师资格、律师执业、律师义务、律师惩戒以及律师公会等方面.第三部分,对律师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由于律师制度本身的先进性,律师制度实施促进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律师在华洋讼案、收回领事裁判权、参与进步事业、人文关怀及其对民众的法律援助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由于维系律师制度健康发展因素的缺失,律师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限性,当时民众对律师制度提出了质疑.第四部分,对限制律师制度实施效果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北洋政府的政治环境、法制环境、经济环境,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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