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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概述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含义及其性质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类型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4.过失相抵原则
(四)研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必要性
1.交通事故已成为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
2.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全国性立法之间存在着矛盾
3.全国性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存在着矛盾
4.引导人们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需要
5.体现“以人为本”思想的需要
6.化解矛盾、促进稳定、保障安定团结的需要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立法比较
(一)英国法
(二)美国法
(三)德国法
(四)日本法
(五)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规定
(六)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
三、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状况
(一)我国目前立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
1.《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归责原则
2.《合同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
3.《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
4.《道路交通安全法》归责原则的价值取向
(二)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存在的法律衔接及冲突
1.“撞了白撞”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2.责任竞合情况下归责原则的法律分析
3.“碰瓷”现象在实务中的问题
4.《道路交通安全法》归责原则内容规定不全面
5.“举证责任分配”即免责、减责条件的规定不合理
6.《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与过失相抵
7.《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免责事由的欠缺
8.由道路管理瑕疵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遗漏
9.没有具体规定如何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减轻责任
10.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衔接——保险法和安全法完美的结合
11.车辆没有购买强制保险情况下实施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无奈
四、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
(一)完善归责原则应考虑的几个因素
1.正确认识机动车的高危险性和引发事故责任的严重性
2.重视社会责任本位功能
3.从法的本质及功能考虑
4.正确处理交通安全与交通畅通之间的关系
(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1.“碰瓷”问题的重新认定
2.完善“举证”责任的认定
3.完善过失相抵原则的思路和建议
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主体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
5.有关路政部门应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道路管理瑕疵赔偿责任
6.机动车相互碰撞的情形下,应确立“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7.细化机动车一方的注意义务
8.补充规定单车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9.强化行人及非机动车一方的注意义务
(三)完善《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1.公平责任原则的重新定位
2.应借鉴《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相关规定
3.应尽快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将归责原则纳入其中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