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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多元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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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与归责原则的含义

(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三)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域外考察

(一)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归责原则

(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归责原则

(三)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小结

第三章 我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的演变与评析

(一)我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演变

(二)新旧《道路交通安全法》归责原则的分析

第四章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完善

(一)归责原则的立法完善

(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三)社会综合救助体系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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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代民法理论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它有别于传统的一般侵权行为模式。而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体系中占据基础理论地位,它是判断侵权责任归属的依据。因此,今天我们在面对日益频发、错综复杂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时,探索和研究其中的归责原则更具有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步入了快车道,普通百姓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获得了较大提升,汽车作为代步工具逐步在社会中普及开来,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已经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自《民法通则》公布,直至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我国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一个赓续蜕变的历史过程,具体表现为从简明单一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到当前的多元归责体系的发展。为了能更好地解决实际纠纷,我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领域应当采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也都在探索适当的路径。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我国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为多元归责体系,其中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同时以过错责任作为补充。总体而言,这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具体国情的,是合理的。但是,现行这一归责体系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它并不能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中发生的各种具体损害赔偿类型做出全面、有效的调整。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进行重新审视和深刻探求,提出合理性的建议以期完善其体系构架。此外,还应该结合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福利救济机制作为保障,有效分担损失,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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