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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研究——基于2010年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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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工伤认定的性质与价值分析

二、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发展进程

三、从新旧《条例》对比中剖析我国工伤认定的立法现状

四、结合域外相关制度展望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前景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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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伤认定制度是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伤亡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和基本依据,它的内容规定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权利保护以及劳资双方的关系稳定。《工伤保险条例》是进行工伤认定,解决工伤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从04年到10年,仅仅5年时间就被“修法”,堪称中国司法界迄今的“修法”史上先例。本文从新旧条例的对比中,对我国目前工伤认定立法的进步和不足之处进行了总结,深入细致分析造成目前工伤认定难及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的原因,提出改革方向和措施,以期对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日臻完善有所裨益。
   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工伤认定的性质和价值分析。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相关的工作,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所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但工伤只是一个学理性的概念,难以被准确定义;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权保障意识的逐步加强以及劳资矛盾的激化等多种原因,工伤的认定情形存在着一个逐渐扩大的趋势。相对于工伤概念的不确定性,工伤认定则具有法定性。工伤认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因公造成的,还是非因公造成的事实。工伤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伤亡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和基本依据,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我国工伤认定制度的发展进程。全面梳理了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发展的历程,其中最为重要的是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并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对什么是工伤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04年《工伤保险条例》的公布使我国的工伤认定法律制度初见雏形,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实务的推进,已有的工伤认定法律制度逐步暴露它的一些不合理和需要与时俱进、改进提高之处。2010年对《工伤保险条例》做了修改,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上下班工伤范围,以及简化了工伤认定的处理程序。
   第三部分:从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中剖析我国的工伤认定法律制度,肯定了工伤认定制度取得的进步之处,但结合我国处理工伤纠纷的实践和有关法理分析可以得出,此次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是不全面、不深刻的,最突出的地方是工伤认定机构设置不合理。“法律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法院对工伤认定的最终裁决权,由此导致了,行政权司法权冲突,工伤纠纷案件久拖不决,致使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保护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实现。
   同时,文中本人就当下讨论十分热烈的“过劳死”是否属于工伤,结合“富士康12跳”的案例,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自杀”是否认定为工伤,要用矛盾的眼光看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出现问题或用人单位有强制加班或超时加班现象,进而导致劳动者身心俱疲,出现不可承受的心理压力,导致伤亡的出现,经过调查研究,情况确切属实,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是由于劳动者个人心理素质不好或家庭原因导致的恶果,纵然其工作压力很大也不应认定为工伤。
   第四部分:结合域外相关立法展望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前景。针对工伤认定制度存在的弊端,有人提出废除工伤认定。针对此种观点,本人在结合域外相关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我国应继续保留工伤认定,并做出进一步变革;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标准,制定工伤认定的一般条款,同时秉承“宽严相济”的立法理念,在不加重用人单位风险的前提下限制性扩大工伤认定范围,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工伤认定机构改革:赋予法院对工伤认定的最终裁决权,由劳动保障行政继续负责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进行认定,并赋予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非参保工伤的认定权,使工伤认定在制度层面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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