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一、我国民事判决已决事实预决效力制度的现状
(一)立法及司法解释
(二)司法实践
1.已决事实效力多定位为证据属性
2.已决事实定位为证据属性,但其不具有“公文书”较高的证明力,若在后诉中适用须在庭审中认证、质证
3.在后诉中当事人可以对已决事实再次争议,法官可以得出异于前诉的认定
4.不是将已决事实作为证据适用,而是直接适用已决事实证明后诉案件事实
(三)现有理论研究
二、赋予我国民事判决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赋予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的必要性
1.提高诉讼效率的内在要求
2.维护法的安定性要求
3.实现诉讼纠纷解决机能的最大化
4.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修正
(二)赋予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的可行性
1.预决效力的相对性
2.程序保障和自我责任的结果
3.法律真实的追求
4.对处分原则的尊重
三、解决民事判决已决事实预决效力问题的主要方案
(一)“争点效”理论
1.“争点效”理论的适用要件
2.“争点效”理论的适用障碍
(二)争点排除规则
1.争点排除规则的适用要件
2.争点排除规则的适用障碍
(三)中间判决制度
1.中间判决制度的适用要件
2.中间判决制度的适用障碍
(四)司法认知理论
1.司法认知的适用要件
2.司法认知的适用障碍
(五)赋予“公文书”较高的证明力理论
1.赋予“公文书”较高的证明力理论的适用要件
2.“公文书”较高的证明力理论的适用障碍
四、我国民事判决已决事实预决效力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民事判决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的一般法理
1.已决事实的具体称谓和范围
2.我国民事判决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的性质定位
3.已决事实相对的预决效力
(二)我国民事判决已决事实预决效力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我国民事判决已决事实预决效力制度的相关制度保障
1.提高法官的职业水平
2.规范判决文书的写作
3.加强法官的释明义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