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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判决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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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我国民事判决已决事实预决效力制度的现状

(一)立法及司法解释

(二)司法实践

1.已决事实效力多定位为证据属性

2.已决事实定位为证据属性,但其不具有“公文书”较高的证明力,若在后诉中适用须在庭审中认证、质证

3.在后诉中当事人可以对已决事实再次争议,法官可以得出异于前诉的认定

4.不是将已决事实作为证据适用,而是直接适用已决事实证明后诉案件事实

(三)现有理论研究

二、赋予我国民事判决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赋予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的必要性

1.提高诉讼效率的内在要求

2.维护法的安定性要求

3.实现诉讼纠纷解决机能的最大化

4.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修正

(二)赋予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的可行性

1.预决效力的相对性

2.程序保障和自我责任的结果

3.法律真实的追求

4.对处分原则的尊重

三、解决民事判决已决事实预决效力问题的主要方案

(一)“争点效”理论

1.“争点效”理论的适用要件

2.“争点效”理论的适用障碍

(二)争点排除规则

1.争点排除规则的适用要件

2.争点排除规则的适用障碍

(三)中间判决制度

1.中间判决制度的适用要件

2.中间判决制度的适用障碍

(四)司法认知理论

1.司法认知的适用要件

2.司法认知的适用障碍

(五)赋予“公文书”较高的证明力理论

1.赋予“公文书”较高的证明力理论的适用要件

2.“公文书”较高的证明力理论的适用障碍

四、我国民事判决已决事实预决效力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民事判决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的一般法理

1.已决事实的具体称谓和范围

2.我国民事判决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的性质定位

3.已决事实相对的预决效力

(二)我国民事判决已决事实预决效力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我国民事判决已决事实预决效力制度的相关制度保障

1.提高法官的职业水平

2.规范判决文书的写作

3.加强法官的释明义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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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已决事实,是指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已决事实的效力,属于判决效力的范畴,赋予已决事实预决效力本应受到各方面的尊重和维护。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已决事实”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只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已决事实作了规定,该规定原则和抽象,很难为司法实务提供指导和为理论研究提供范本;在学界,学者基于既判力理论、证据法理论、司法认知理论等从既判力、争点效、中间判决、司法认知、“公文书”较高的证明力角度形成了不同的理论构架,这些理论很难说是处理我国已决事实问题的最佳进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基于不同的法律思维和逻辑,赋予已决事实不同的属性定位、效力、救济措施,这其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处理之道。该制度这种在理论上的分歧和司法实践上处理方法的不统一的现状,显然不利于该问题的解决和维护诉讼的纠纷解决机能。基于我国法治传统和现有成文法规定,本文主张对已决事实的属性、范围、效力作出清晰的规定,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形成一条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立法路径,实现已决事实本有的价值和功能。
  本文第一部分为引言即问题的提出部分,根据传统民事诉讼理论,除抵消抗辩外,既判力客观范围限于判决主文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判决理由不具有任何判决效力。以司法判决为依托作出的事实认定,属于判决效力的组成部分,本应受到各方面的重视。但是,在学界,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依据为已决事实寻找了不同的解决策略,理论研究的分歧很难对已决事实制度在同一层面进行探讨;司法解释的原则和抽象,给人的印象是我国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已决事实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基于不同的法律思维,对已决事实问题的解决还存在着不统一的处理之道。
  第二部分从我国民事判决已决事实预决效力制度的现状出发,分别从立法及司法解释、司法实践、现有理论研究层面来考察。立法的原则和抽象,很难为已决事实制度的适用提供可操作性的立法规范;在实务界,法官基于不同的法律逻辑和思维,对已决事实的处理存在着不统一的法律解释适用;在理论研究上,学者们基于不同的视角对已决事实制度的理论构架,还存在分歧。已决事实的效力来源于判决效力,本应受到各方面的尊重和维护,但这种理论上存在分歧和司法实践上处理方法的不统一的现状,显然不利于该问题的解决和实现该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民事判决已决事实制度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首先,基于诉讼效率、法的安定性、诉讼的纠纷解决机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修正的分析,论述完善我国民事判决已决事实制度是必要的;然后,基于预决效力的相对性、程序保障和自我责任的结果、法律真实的追求、处分原则诉讼价值理念,得出对我国民事判决已决事实的制度的构建是可行的。
  第四部分是对现有解决已决事实效力问题的制度理论进行比较与评析,分别从“争点效”理论、争点排除规则、中间判决制度、司法认知理论、赋予“公文书”较高的证明力理论的现有研究中对处理已决事实问题的方法进行评析得出,这些制度的范围、效力和立法本意并非与已决事实制度的本质特征相吻合,若适用于已决事实制度则存在着制度障碍。
  第五部分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尝试着提出对我国已决事实制度完善的建议。首先,从民事判决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的一般法理分析,具体界定了我国民事判决已决事实的具体范围、预决效力的性质和属性。根据判决书的结构体例,事实认定出现在判决理由部分,已决事实客观范围应界定为判决理由部分认定的事实,以区别于既判力客观范围;对已决事实的效力进行分析,主张已决事实具有相对的预决效力,当后诉中有相反证据时,允许当事人再次争议,法院可以再次认定;其次,立足于现有司法解释规定,从立法层面对范围、效力明确界定,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性的准则;最后,在现有立法体系中,完善与已决事实相关的配套措施的规定,提高法官职业水平和能力,规范判决文书写作,加强法官的释明义务方面为已决事实制度提供人员及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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