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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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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选题缘由及价值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2.国内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四)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法

2.比较研究法

3.学理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五)创新与不足

一、基本概念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知情权与隐私权

(一)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知情权

1.知情权的词源

2.知情权的词义

3.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二)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权

1.隐私权的词源

2.隐私权的词义

3.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三)协调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必要性

1.是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需要

2.是加快政府信息公开步伐的需要

3.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二、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统一

(一)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1.权利冲突的学理分析

2.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表现

3.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原因

(二)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统一

1.共同抑制腐败现象发生

2.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国外先进经验借鉴与启示

(一)美国先进经验借鉴与启示

1.《信息自由法》保障知情权的实现

2.《隐私权法>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保护隐私权

3.美国先进经验的启示

(二)日本先进经验借鉴与启示

1.知情权的实质性保护

2.隐私权保护的特殊规定

3.日本先进经验的启示

(三)韩国先进经验与启示

1.知情权的全面保障

2.例外事项的确定性

3.健全的救济体制

4.韩国先进经验的启示

四、协调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则与措施

(一)协调冲突的原则

1.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2.维护公民人格尊严原则

3.自由与限制相结合原则

4.可克减性原则

5.共同参与与和平协商原则

(二)协调冲突的建议

1.立法上:知情权与隐私权并重

2.司法上: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建设阳光司法机制

3.执法上:坚持依法行政,贯彻依法治国

4.公民自身:提高权利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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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情权是公民了解国家事务的权利,隐私权是公民维护自身隐私的权利,两者都是公民的重要权利。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两种权利的良好维护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后盾。一方面,随着民主建设的逐渐完善,政府将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掌握的大量信息予以公开,有利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化,有利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有利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所掌握的信息中必然会包含一些公民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或多或少会涉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是权利主体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需要政府通过特殊形式予以保密的。综上可知,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且不可避免的,是各国在政府信息公开建设中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本文所安排的内容共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对公民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分别从其词源、词义、国内外法律保护现状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公民知情权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和自由,该信息既可是官方信息,也可是非官方信息。公民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个人信息享有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的自我利用权、隐私维护权和隐私支配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协调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必要性,两者之间的冲突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是不容避免且不可忽视的。冲突的协调有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有利于加快政府信息公开的步伐;有利于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强国。
  第二部分,系统分析了在政府信息公开前提下,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统一关系。首先,分别从承认权利冲突理论与反对权利冲突理论两个方面对权利冲突进行初步学理阐述;然后,分析了两者产生冲突的表现及原因,冲突表现从平等主体之间与不平等主体之间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平等主体之间又从两个方面加以阐述和概括;不平等主体之间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主要分析了社会公众知政权和政府信息保密之间的矛盾。冲突原因从根本目的、权利本质、权利内容和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四个方面阐述。知情权与隐私权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虽然存在诸多冲突,但两者在一定情况下达到统一,这种统一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共同抑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三部分,是对域外经验的借鉴以及在此基础上得到的启示。闭门锁国不利于国家的真正进步,先进的域外经验对于我国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部分分别以世界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最为完善的美国、具有独特立法特点的日本以及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较为相近的韩国为例进行阐释。美国虽不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但却是世界上该制度建设最为完善的国家,其不仅注重公民知情权的保护,且将隐私权放在与其同等的位置予以公平对待,以保障公民权利的最终实现。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其重视对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实质性保护,以避免冲突的发生。韩国是亚洲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早的国家,在例外事项的规定和完善的救济制度等方面,都值得我国积极借鉴与参考。
  第四部分,对于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必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标准,通过遵循来达到两种权利之间平衡的实现。首先,关于协调冲突的原则有:当公民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对于知情权的实现应坚持以不侵犯公民个人尊严为前提原则、对于信息的健康传播应坚持自由与限制相结合原则、对隐私权的约束应坚持可克减性原则、在行政机关与权利主体的沟通之中应坚持共同参与、和平协商原则;其次,进一步提出了协调冲突的建议,如在立法上坚持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并重;在司法上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建设阳光司法机制;在执法上坚持依法行政,贯彻依法治国;公民自身也应提高权利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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