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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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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概述

(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立法溯源

(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概念

(三)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行为入罪的意义

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客体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三)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

三、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二)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三)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四、我国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立法完善

(一)我国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立法存在的问题

(二)英美法日等国雇用童工从事劳动刑事立法现状与启示

(三)我国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立法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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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将人文关怀作为立法特色的法治国时代,我们可以把法律比作是一棵善良的大树,它有着人性化的关怀,它的本源特质在于它具有的确定性、公平性等,刑法自然地也是自属其中的。从形式上来看,刑法更多的时候是通过刑罚对人的生命予以剥夺、对人的行为自由加以剥夺、对人的财产施以没收、对人作为社会成员某项资格的褫夺来作为对犯罪人给予属于法的回应,也就说是以一种害恶去回报另一种害恶。但是,作为一种本质的凝结和体现,体现公民共同意志的刑法,也应从属于法律的善良,我们应该尽可能的在剥去刑法是一种恶害的这层外衣后再去评价刑法。近些年来,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对社会成员特别是是对弱势群体给予的充满着人性温暖的积极保护和细腻的关怀,越发凸显。作为修订刑法后新增设的罪名,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以及其它与劳动犯罪相关罪名设置,相比我国1979年的刑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劳动权益问题倍受刑法重视。
  法律的价值在于实践,而不在于逻辑。我们的刑法设置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但是童工问题在我国依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根除。在现实中,对于雇用童工问题治理时显现出的乏力牵动着法律完善的神经,故我们有必要从体系内部审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并结合法律适用的实践加以完善。本文将从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概念、犯罪构成、法定刑、犯罪的认定等入手,通过对域外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立法现状的透视,借鉴其有益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完善我国刑法规定的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立法背景、概念、行为入罪的意义。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引起了上层制度设计暨法律层面的变动,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不满十六周岁童工的劳动权益保护落到实处。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立法之趣旨,不单单在于仅对确有支付一定报酬之实质雇用关系的童工劳动权益予以保护,其立法主旨在于对童工人身、心理的全面细致保护。
  第二部分:对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解析。通过对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解析,完整地勾勒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轮廓。
  第三部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认定。法条是相对静止的,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层出不穷的。囿于我国多部行政法规与刑法均对雇用童工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因此有必要认真厘清适法行为与行政不法行为、行政不法行为与刑事不法行为的界限,从而使得在实践中避免枉纵不法行为。
  第四部分,我国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首先,对英美法日等国雇用童工从事劳动刑事立法现状进行介绍,通过对英美法日等大国关于雇用童工从事劳动刑事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完整勾画出域外关于童工从事劳动的刑法保护的整体轮廓并总结出立法特色。其次,在对我国刑事立法上关于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犯罪构成与法定刑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讨后,从刑法同样要介入合法雇用童工情形、将对童工的刑法保护扩大至身心健康这两个层面、自由刑的易科制度、引入日额罚金制、增设资格刑以及复权规定等方面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进行全面的分析,为作为弱势群体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一定劳动时的身心健康成长提供刑法的人性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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