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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监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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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监管制度概述

1.1 基本概念界定

1.2 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

1.3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监管困境

1.4 出现监管困境原因分析

第2章 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监管的主体与原则

2.1 社会救助对象监管的主体

2.2 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3章 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监管的内容

3.1 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3.2救助对象家庭财产及收入的动态审核

3.3 社会救助标准的动态调整

3.4 社会救助对象准入的动态监管

3.5 社会救助对象退出的动态监管

第4章 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监管的方式与责任追究

4.1 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监管的方式

4.2 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监管的责任追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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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救助制度是以国家为救助主体,以财政供给为支撑,对贫困人员、困难群体进行帮助扶持,提供基本生活层面的保障,是实现社会发展成果共享、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可将社会救助看作是最低层次的救济。面对社会救助的无偿性,就自然需要及时的救助监管工作。社会救助对象是救助开展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做好对救助对象的实时监管,是保障救助制度良好运作的中心议题。伴随社会环境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增长以及救助对象本身情况的变动,则需要贯彻动态化的监管原则,以动态的监督促进务实的管理,以务实的管理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的公平受助,这样的联动机制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救助,促进救助的畅然有序。
  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化监管不仅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还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是,在我国的社会救助实施中,依然存在着社会救助对象监管乏力、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在救助资金筹集方面,监管不到位致使救助资金匮乏;在资金发放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资金使用不合理,并且不乏贪污、扣截、挤占及挪作他用的做法;在救助准入机制方面,存在申请条件的监管乏力、家庭收入条件审查机制不健全等困境;在退出救助监管上,救助对象缺乏主动退出的积极性,福利依赖比较严重,再加上监管主体工作的不到位,甚至出现监管真空局面,造成退出通道不畅。这些问题及困境给我国的社会救助工作带来压力,包括持续的财政压力以及严重的社会压力,社会救助效果不能有效发挥。面对监管乏力的局面,政府应该充分发挥职能,积极监督各级救助主体的工作运行。在救助资金筹措及使用方面,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在救助对象准入方面,保障动态化的监管,做好家计定期核查,以不断健全的审核机制提高准入对象的识别准确度;在退出监管方面,实现救助信息跟踪,以主动监管以及各部门的联动监管促进退出渠道的通畅。在动态监管工作中,加强通力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拓宽监管的途径及方式,以明确的责任追究制促进主动完善监管进程,互相监督共同致力于救助对象的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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