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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探析——兼论受案范围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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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一、 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基础理论

(一)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二) 行政行为可诉性概述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的确立

二、 我国现行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及其缺陷

(一) 我国现行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

(二) 我国现行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缺陷

三、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 )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的必要性

(二)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的可行性

四、 抽象行政行为受案范围的选择

(一) 抽象行政不作为

(二) 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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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但是现今在法律文化和法律技术的提升的前提下,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背景中,以及行政法治稳定秩序的需求下,皆要求修改行政诉讼法,完善其在受案范围上的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围绕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狭窄的现状,着眼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这一主题,就抽象行政行为的现有监督不完善,及其可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基本问题进行分析。根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可诉性的形式这一特殊关系,着重讨论了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受诉范围的选择问题。在对抽象行政行为可诉范围研究时,以往研究侧重于行政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对抽象行政不作为关注较少。为此,本文对抽象行政不作为的表现,违法性,现状,司法救济等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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