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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机构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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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的概念与性质

第一节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概念

第二节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性质

一、金融创新产品——新型的抵押贷款

二、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以房养老的社会保障

第二章 国外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机构权利义务简介

第一节 美国反向抵押贷款运作模式

一、美国反向抵押贷款的供给机构

二、美国反向抵押贷款法律特征分析

第二节 新加坡反向抵押贷款运作模式

一、新加坡反向抵押贷款的供给机构

二、新加坡反向抵押贷款法律特征分析

第三节 日本反向抵押贷款运作模式

一、日本反向抵押贷款的供给机构

二、日本反向抵押贷款法律特征分析

第四节 国外运作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章 构建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机构权利义务的法律思考

第一节 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机构的选择

一、商业银行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分析

二、保险公司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分析

三、以保险公司为主,商业银行为辅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第二节 构建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机构的权利体系

一、反向抵押贷款机构享有抵押权

二、反向抵押贷款机构享有监督权

三、反向抵押贷款机构享有知情权

四、反向抵押贷款机构取得房屋所有权

第三节 构建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机构的义务体系

一、反向抵押贷款机构信息披露的义务

二、反向抵押贷款机构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的义务

三、反向抵押贷款机构保证借款人居住权及赎回权的义务

四、反向抵押贷款机构不得追索的义务

第四章 规范我国反向抵押贷款机构权利义务的立法建议

第一节 建立反向抵押贷款具体运作规则

一、制定反向抵押贷款专章实施细则

二、明确规定从业人员需具备资质

第二节 建立反向抵押贷款监督管理体系

一、明确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监管机构

二、确立监管机构对贷款机构的市场退出监管

第三节 完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

一、在《保险法》中确立反向抵押贷款机构法律地位

二、明确反向抵押贷款机构信息披露标准

三、调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模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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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是在人口基数大,经济发展不充分的情况下进入老龄化社会的,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养老危机。中国的传统养老形式即子女养老,在应对大量涌现的“四二一”结构家庭和空巢家庭形势下遇到了较多障碍,无法担负起养老保障之重责。国外为缓解养老危机开展的“以房养老”模式已成功运作多年并积累了诸多经验,已经引起我国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对于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机构的研究较少,讨论贷款机构权利义务实现方面缺乏相关阐述,以鉴于此,有必要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机构的视角进行讨论。
  本文首先介绍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含义及性质,并通过对美国、新加坡、日本的贷款机构选择和运作模式探讨,结合我国现状,界定了我国的贷款方适宜以商业银行为主,保险公司为辅的模式。其次,本文分析了贷款机构在开展此项业务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以及贷款机构如何有效规避主要风险,实现抵押权、知情权、监督权,取得房产所有权;贷款机构同时应承担信息披露、不得追索、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尊重借款人赎回权的义务,以及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进一步提出制度完善的建议,以保障反向抵押贷款机构权利义务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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