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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共体与WTO在国际货物贸易法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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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组织的数量不断上升,它们极大地影响了国际法[1],同时对国际贸易法的发展也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国际组织有不同的分类,如果根据地域特点,可以把其分为全球性国际组织与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其中WTO和欧盟分别是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典型代表。近年来,特别是WTO成立以后,多边贸易谈判由于各成员方的利益分歧而进展缓慢[2],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加入或组建区域性的贸易集团,据统计,截至2002年3月止,全球所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已达250多件。由于区域性国际组织大多具有封闭性的特点,所以其在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同时,对外却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贸易保护主义,这无疑给多边贸易体制造成冲击。欧盟[3]是经济一体化发展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而WTO也是最令人瞩目的全球性国际组织。50多年的发展,欧盟不仅从最初只有六个成员国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发展为现在有25个成员国的欧盟,而且在性质[4]上也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介于联邦和邦联间的区域性国际组织[5];而WTO也从1947年哈瓦那召开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所建立的关贸总协定发展成为一个负责管理多边贸易体制顺利进行的国际组织[6]。这两个组织虽然在性质上有所区别,但是它们一个致力于发展本区域内的贸易,一个致力于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都对国际贸易法产生重要的影响。那么两者间在国际货物贸易法上的关系如何呢?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本文只在国际货物贸易法规上探讨欧共体与WTO间的关系,没有涉及到国际服务贸易法规和知识产权法规,这是因为在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欧共体并没有像在货物贸易领域上具有专属权,它在涉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的问题时,必须要和欧盟各成员方分享在这些领域的权限,也就是说此时的欧共体和成员国缔结的国际协定是混合协定,而混合协定涉及到许多法律和政治难题。 对于欧共体和WTO相互间关系,大多数学者的论著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1)区域经济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2)欧共体在WTO的地位;(3)WTO协定在欧共体内的适用,并没有全面地涉及两者在国际货物贸易法上的关系。而本文除了论述到前述的三个问题外,还试图对欧共体和WTO在国际货物贸易法上的关系进行阐述,通过分析和比较,得出欧共体和WTO在国际货物贸易法上具有一些差异,但是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它们更多地体现出了一种融合。 本文主题是欧共体和WTO在国际货物贸易法上的关系,主要是通过五个部分来探讨这个问题的: 第一章简单对WTO与欧盟相互间关系进行分析,分为两节,第一节对国际组织关系的特点进行分类,第二节简单介绍欧盟与WTO的关系,主要是论述欧共体在WTO内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阐述WTO对欧共体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规制,分为两节来阐述,第一节论述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消极影响,正因如此WTO要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规制,而第二节重点讲述WTO对欧共体的法律规制。 第三章重点论述欧共体与WTO在国际货物贸易法上的区别,在这个章节里主要通过在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制定方面、国际货物贸易法在成员国内法院的适用方面以及在解决货物贸易纠纷方面来论述欧共体与WTO在国际货物贸易法上的区别; 第四章主要讨论欧共体与WTO在国际货物贸易法上的趋同。虽然欧共体与WTO在国际货物贸易法上具有区别,但是在全球化的趋势下,两者在国际货物贸易法上更多是体现出了趋同。本章分为三节来论述欧共体与WTO在国际货物贸易法上所具有的趋同性; 第五章是影响和启示篇。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如何借助WTO这个平台扩大我国在世界经济的影响,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对WTO有更多的了解;而欧盟作为一个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组织,它已经成为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因此了解欧盟的贸易法规也是很有必要的。最重要的是近年来WTO开始停滞不前,而区域经济却掀起了新一轮的高潮,许多国家为了争取利益或防止被边缘化,都积极地参与区域合作。我国近年来也积极参与区域性合作,因此欧共体和WTO在国际货物贸易法上的关系对我国在参与区域合作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是很有启发意义和借鉴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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