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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两年禁毒、六年禁烟”运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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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代以来,烟毒问题是中国近代社会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禁烟禁毒成为百年中国的重要话题。南京国民政府在1935年至1940年发起的“两年禁毒、六年禁烟”运动(也称六年禁政),是一场在中国乃至世界禁毒史上有着不同寻常意义的禁烟禁毒运动。其目标就是从1935年起到1936年底,以两年为期,彻底禁绝毒品;自1935年起至1940年底,以六年为期,彻底禁绝鸦片。考察这段历史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文章首先简单回顾了烟毒问题的由来及历届中央政府禁烟举措,从历史的角度透视近代烟毒的严重性;接着分析了南京国民政府在成立初期实施的“寓禁于征”和“断禁”政策及其成效,指出初期禁政没有遏制烟毒泛滥的趋势。而烟毒的继续泛滥,不仅严重损害了中央政府的形象,更引起了国内外各界的不满,遭到国际舆论的谴责,造成国家地位下降,这使南京国民政府的统治面临巨大的压力,被迫探索新的禁烟出路。 出于对烟毒泛滥的遏制,同时也为了筹集“剿共”经费和加强蒋介石个人独裁统治之目的,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在对鄂豫皖苏区红军进行“围剿”的同时,接管了这些地区禁烟大权,并逐渐把它扩大到腹地十省四市。在这些地区实施了一套有别于全国其他地区的禁烟机制,其主要特点是用严刑峻法、军事手段强力推行禁政,这为后来六年禁政的开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实践基础,是六年禁政的序曲和先期实验,意义重大。 为了统一全国禁烟步骤,杜绝此张彼弛之弊,同时也为了应对他国的责难,提高国际地位,军事委员会接管了全国禁政,在腹地省份禁烟禁毒的基础上,发起了一场“两年禁毒、六年禁烟”运动。为了保障禁政的顺利进行,国民政府重建了禁政领导机构,禁政大权归军委会;在立法方面,对禁政作了详细的规划,并继续沿用严刑峻法的立法精神,进一步完善烟毒治罪的法律体系,用军法程序审判烟毒案。这说明南京国民政府依然采用重刑和军事手段来推行禁政。 在六年禁政的具体实施过程,按照规划依步骤实施,分禁种、禁运、禁售、禁吸和禁毒五个方面进行,各个方面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禁政的开展。但是,政策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因素的影响,政策不得不一再变通甚至无法执行,制约了禁政的推行。 六年禁政的成效显著,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烟毒的泛滥,大规模的制贩烟毒现象减少。但是由于禁政自身存在缺陷,鸦片税收诱惑,官员腐败,军阀割据,特别是日本推行毒化中国的政策,使六年禁政在推行过程中遇到巨大的阻力和困难,烟毒并没有禁绝,种鸦片,吸毒品,制贩烟毒现象依然存在,禁绝烟毒任重而道远。 南京国民政府禁烟禁毒之所以失败,是因为国家主权丧失,军阀各自为政,政令不畅,使禁政在推行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权威来保障;经济上,更是财政拮据、民众贫困,这使南京国民政府处于禁与不禁的两难境地;社会文化上,社会秩序失范、颓废鄙陋文化的盛行,也助长了烟毒的泛滥。 总之,烟毒问题已不是一具简单问题,与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联系在一起,这制约了禁政的推行。只有先进行彻底的社会变革,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烟毒问题,而这项任务是国民政府自身难以完成的,这就注定禁政必然要走向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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