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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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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一、导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1.概念辨析

2.历史渊源

3.选题背景

4.选题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2.国外研究现状

二、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提出

(一)提出背景

1.信访乱象

2.司法终局性与法律权威受到冲击

(二)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之意义

三、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困难与原因分析

(一)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面临的困难

1.人民群众保守思想

2.司法部门各方面问题堆积

3.信访立法空白多、位阶低

(二)对上述困难的原因分析

1.信访立法方面

2.司法部门方面

四、国外监察制度对我国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启示

(一)国外监察专员制度

1.瑞典申诉制度

2.英国的申诉专员制度

3.丹麦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二)国外监察专员制度对我国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启示

1.必须进一步明确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功能

2.涉法涉诉依法终结制度的建设必须提高其法律位阶

3.信访制度建设必须强化法律权威

五、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路径

(一)完善信访立法

1.提高信访立法法律地位及效力等级

2.明确信访机关法律地位极其权利义务

3.明确公民的信访权与依法信访的义务

(二)建立诉访分离制度

1.合理区分诉访案件

2.严格审查分流工作

(三)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导入司法程序及终结机制

1.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分类导入司法机关

2.严格导入程序

3.完善终结程序

(四)完善配套机制建设

1.建立信访终结说明理由制度

2.建立律师代理申诉制度

3.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六、小结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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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政治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已然步入社会转型阶段。在此阶段中,长期的计划经济社会下所形成的各种社会体制已经逐渐被市场社会体质所代替。人民的思想观念、社会规范、国家政策都以市场为导向发生着巨大的转变。重大的社会变革发生的太快,新的法律颁布的速度远不能及。社会矛盾的激增以及法律的空缺双重作用下所带来的结果是,法律部门无法解决现实矛盾,信访机关诉求激增。另一方面,司法部门一些司法人员法律专业水平不高、职业素养不高、责任心不强,往往又承受着来自上级一些领导的指示,导致部分案件该立不立、久审不决、错判误判、判后久不执行。群众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但法律知识又非常欠缺,对法院失去信心,转而采用信访方式解决涉诉问题。信访制度运行的社会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信访制度运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对法治社会的构建以及国家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在此背景下,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立”。这些都体现了国家治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志与决心,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维持国家社会稳定,保障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
  本文以目前社会信访乱象尤其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为切入点,在揭露信访乱象的同时,充分分析该乱象产生的原因,及导致的不良结果。从而引导出我国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本文分为六个部门,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说明研究该课题的的目的、相关领域的前人研究成果、理论意义以及运用价值。第二部重点阐述我国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之提出,具体包括提出背景以及提出意义。第三部分是对国外一些类似信访制度的申诉制度进行描述以及与我国的比较分析,并总结了一些具体的可借鉴意见。第四部分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困难及原因分析。第五部分则具体阐述了我国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基本路径。这些路径包括:完善信访立法、建立诉访分离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导入司法程序及终结制度、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第六部分则是笔者的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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