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引言
一、恢复性司法概述
(一)恢复性司法的起源与发展
(二)恢复性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1.恢复性司法的界定
2.恢复性司法的特征
(三)恢复性司法的主要形式和功能
1.恢复性司法的主要形式
2.恢复性司法的功能
二、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意义
(一)弥补我国传统刑事司法体系的固有缺陷
(二)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助力
(四)减轻司法部门的负担
三、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优势资源
(一)思想层面:我国传统“和”文化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契合
(二)制度层面:我国现有制度中的“类恢复性司法”成分
1.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关于当事人和解的规定
2.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及诉讼中有关被害人利益保护的规定
3.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缓刑制度
4.公诉案件和解制度
(三)实践层面: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时有体现
1.审判及审判前阶段的实践
2.行刑及其后阶段的实践
四、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障碍
(一)重刑主义思想以及民众对罪犯的低容忍
(二)市民社会的不发达以及社区建设的滞后
(三)国家本位价值观的根深蒂固
(四)公权强势的法律环境
五、对我国恢复性司法发展的构想
(一)定位方面:恢复性司法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地位
(二)制度设计方面
1.案件适用范围的划定
2.刑事和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3.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4.恢复性司法在青少年案件中的适用
(三)实践方面
1.引导思想观念的转变
2.在恢复性司法中确保当事人的利益
3.参与恢复性司法的专业人员的培养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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