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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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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一、恢复性司法概述

(一)恢复性司法的起源与发展

(二)恢复性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1.恢复性司法的界定

2.恢复性司法的特征

(三)恢复性司法的主要形式和功能

1.恢复性司法的主要形式

2.恢复性司法的功能

二、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意义

(一)弥补我国传统刑事司法体系的固有缺陷

(二)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助力

(四)减轻司法部门的负担

三、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优势资源

(一)思想层面:我国传统“和”文化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契合

(二)制度层面:我国现有制度中的“类恢复性司法”成分

1.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关于当事人和解的规定

2.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及诉讼中有关被害人利益保护的规定

3.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缓刑制度

4.公诉案件和解制度

(三)实践层面: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时有体现

1.审判及审判前阶段的实践

2.行刑及其后阶段的实践

四、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障碍

(一)重刑主义思想以及民众对罪犯的低容忍

(二)市民社会的不发达以及社区建设的滞后

(三)国家本位价值观的根深蒂固

(四)公权强势的法律环境

五、对我国恢复性司法发展的构想

(一)定位方面:恢复性司法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地位

(二)制度设计方面

1.案件适用范围的划定

2.刑事和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3.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4.恢复性司法在青少年案件中的适用

(三)实践方面

1.引导思想观念的转变

2.在恢复性司法中确保当事人的利益

3.参与恢复性司法的专业人员的培养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

后记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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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恢复性司法是近年来刑事司法学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它的诞生是建立在女权运动的兴起、被害人学的发展以及对传统国家正式司法的批判之上,可以说它的出现和发展体现了人们对司法的目标和价值的重新思考。传统的国家正式司法体系虽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司法的公平、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但是其本质依旧是一种“国家司法”,追求的根本利益是国家利益,因此个人的地位和需要在这种司法模式下难免受到忽视,而恢复性司法则恰恰反其道而行,它将犯罪解释为对具体的个人以及社会的侵害,因而将司法的目的从捍卫国家在国民行为控制上的权威以及对国家利益的绝对维护转换成对受损害的个人利益及社会关系的修复,因而司法的重心也从惩罚转变成了矫正,司法的中坚力量也从国家权力机关变成了当事人以及社会成员。恢复性司法与国家正式司法的这种“对立”,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可以成就一种“互补”,因而各国开始尝试将两种司法手段配合使用,以求充分发挥两种制度的优势,这种尝试也确实收到了不错的成效,许多引入了恢复性司法模式的国家的犯罪形势都有所好转。因而恢复性司法也逐渐在国内掀起了理论热潮,其中最核心的议题就是是否应当在中国司法体制中为恢复性司法开辟一片空间,以及如果选择引进恢复性司法,该怎样操作的问题。
  本文即以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问题为中心展开,首先,本文对恢复性司法制度本身做了一个简要的介绍分析,继而立足于恢复性司法引入的必要性问题,开始分析在中国目前的大环境之下,恢复性司法可能的价值,在具体论述时,本文从四个方面入手,首先详述了恢复性司法相对正式司法体系的固有优势,其次通过分析中国目前的刑事政策以及社会建设需要,指出恢复性司法与国家的发展方向上的契合性,最后再瞄准司法领域的现实问题,说明恢复性司法在解决这些紧迫问题上的优势。
  在肯定了恢复性司法引入价值的基础上,本文开始讨论恢复性司法在中国推广所拥有的优势资源和现实阻碍,对这两个问题的深刻认识是实际践行的必要前提,首先关于优势资源问题,本文从文化资源入手,由内及表,先论述了恢复性司法推行的思想观念优势,其后,再从制度和实践两个侧面入手,寻找恢复性司法建设的助力,具体而言主要通过挖掘现有制度以及实践中体现恢复性司法的成分。其次是阻碍问题,由于中国历史悠久的国家本位价值观以及由此催生的重刑传统,与恢复性司法的轻刑化和非惩罚性处理的要求相悖,再加上中国社会缺乏宽容犯罪的整体氛围以及开展许多恢复性司法活动的成熟的社区环境,因此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的运行也势必不会一帆风顺,而如何克服这些障碍,减少恢复性司法运行中的阻力也就成为了“本土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一切理论最终都需回归实践,因此本文的最后一个要点就是“本土化”要如何具体实行的问题,由于中国还不具备全面引入恢复性司法的条件,因此在现阶段只能先将恢复性司法作为正式司法的辅助手段,将其运用在部分种类的犯罪案件之中,另外在具体恢复性措施的设计上,保持相对保守的态度,因为目前诸如社会组织、团体以及社区力量等社会资源的相对缺乏,因此许多恢复性措施暂时还需要国家机关力量的支持,另外,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由于恢复性措施一般缺乏严格的程序设计,因此需要格外注意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问题,还要防止国家机关的过度干预导致恢复性司法的异化。不过,要保证恢复性司法的顺利运转以及良好的实践效果,最根本的是需要创造对恢复性司法普遍认同的社会环境,而这所依赖的是国民司法意识的转变以及国家对恢复性司法的政策支持,而要达到这两个目标并非易事,但这无疑是恢复性司法长期发展所必须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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