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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交保护立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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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外交保护的概述

1.1 外交保护的含义

1.2 外交保护的性质

1.3 外交保护的行使条件

1.3.1 实际损害原则

1.3.2 国籍持续原则

1.3.3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1.4 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

1.4.1 相同点

1.4.2 不同点

第二章 我国外交保护立法的历史发展

2.1 1912年之前我国外交保护立法

2.2 1912年-1949年我国外交保护立法

2.3 1949年-1978年我国外交保护立法

2.4 1978年之后我国外交保护立法

2.4.1 “八二宪法”

2.4.2 《国家安全法》

2.4.3 《驻外外交人员法》

2.4.4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三章 我国外交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3.1 我国外交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3.1.1 外交保护的专门法律缺失

3.1.2 配套的法律法规缺失

3.1.3 外交保护的范围有限

3.1.4 只承认单一国籍的局限性

3.2 我国外交保护立法存在问题的原因

3.2.1 外交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

3.2.2 外交保护的理论研究不够

3.2.3 外交保护的经验借鉴不够

3.2.4 外交保护的立法严重滞后

第四章 完善我国外交保护立法的若干建议

4.1 加强立法准备阶段的理论研究

4.1.1 高度重视外交保护

4.1.2 不断加强理论研究

4.2 制定外交保护的专门法律

4.2.1 外交保护的立法目的

4.2.2 外交保护的立法原则

4.2.3 外交保护的主要内容

4.3 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

4.3.1 出台保护海外公民的法律法规

4.3.2 出台保护海外中国法人的法律法规

4.4 适度承认双重国籍

4.4.1 适度承认双重国籍的必要性

4.4.2 适度承认双重国籍的可行性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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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上一项传统而重要的制度。外交保护是国籍国保护本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正当利益的最高级别手段,也是最后的手段。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社会也越来越关注外交保护制度。2006年二读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就诠释了这点。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公民和法人不断走出国门的同时,非法侵害我国海外公民和法人正当利益的事件也屡见不鲜。虽然我国重视保护海外公民和法人的正当利益,但是,我国对外交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综观我国外交保护的立法现状,仍有诸多完善之处。本文立足于我国外交保护实践,从我国外交保护立法的历史发展入手,并结合国外国际的相关立法,研究我国外交保护的立法问题,最后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第一章概述外交保护的定义、性质、行使条件,对比研究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的异同。
  第二章介绍我国外交保护立法的历史发展,通过研究立法现状从而引出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着重研究和分析我国外交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由于外交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理论研究不够,经验借鉴不够,还有立法严重滞后,导致我国外交保护立法仍然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外交保护的专门法律缺失,二是配套的法律法规缺失,三是无国籍人和难民不是我国外交保护的范围,四是《国籍法》只承认单一国籍存在局限性,不能对海外华人提供外交保护。
  第四章重点提出完善我国外交保护立法的若干建议。在前述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外交保护立法若干建议:一是加强立法准备阶段的理论研究,二是制定外交保护的专门法律,三是出台保护海外中国公民和法人的配套法律法规,四是适度承认双重国籍,为海外华人提供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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